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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新余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教育与疏导、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和暂住在出租房屋里的人员基本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渝水区城北、城南、袁河街道办事处和新余经济开发区孔目江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挂点负责,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我市或者本市范围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乡(镇、街道)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经营的房屋和店面。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时间:2006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宋才火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黄国钧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谢小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罗新荣,市房管局局长章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祖同志任副组长。市纪委、市综治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人口计生委、赣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流管办),设在市公安局,实行经费单列。刘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房管局副局长洪小苏、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江炳华和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户政处处长刘仁贵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市公安局4人、市房管局2人、市工商局2人、市人口计生委1人为办公室成员。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求年龄45岁以下,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其编制、党团组织、行政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抽调人员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回原单位换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换岗,须经领导小组同意。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督导组,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于敏同志任组长。

  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要相应成立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城北、城南、袁河街道办事处和孔目江办事处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站;街道办事处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流管办主任,社区居(村)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区民警任副主任。每个流管办聘请1-3名专管员(原则上要求选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专管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45岁以下,每个流管办至少有1人会操作电脑且工作能力、责任心较强,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选拔,市流管办考核,领导小组批准,聘用后试用六个月。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要求,积极配合上级和所挂点责任单位以及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站主要负责整合综治、公安、计生等力量,协助配合上级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主要负责协助配合所辖地及其有关单位抓好本企业、学校、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主要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发证、催办、核对和注销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日常工作;《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的签订;及时归纳、整理、上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电脑;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跟踪走访,做到村(街)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各种基本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1、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流动人口登记,指导办理、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开展对出租房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整治,消除治安、安全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2、房管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了解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负责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督促其做好登记备案、信息通报工作。3、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违规的房屋中介机构。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综治、财政、民政、教育、计生、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水平(时间:200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由市流管办负责,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管理和信息归纳、整理、上报等内容。其中,流动人口日常申报登记、办证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均应当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范围。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居住的,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是明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规定: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所辖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备案;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办理。

  四是明确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1、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房主带流动人口申报办理;2留住居民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3、被雇用的,由雇主带流动人口申报办理;4、属成建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5、其他情况,由本人申报办理,其中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办理。

  五是明确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有关要求:1、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的3日内和7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办理。2、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16周岁以上的,凭本人身份证,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时间:2006年3月下旬开始,其中4月至5月为集中宣传月)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助单位: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市广电局、市司法局、新余日报社。主要任务:制定出台与政策、法律、法规相适应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公告,以市政府或有关单位名义联合下发。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开设宣传栏、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持久而有效地进行宣传教育,4-5月为集中宣传月。宣传工作要贯彻活动的始终,做到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标,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时间:2006年5月1日至8月31日)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房管局;责任单位: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房屋产权单位、市流管办。主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账,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市流管办负责进行不定期工作检查。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房管局;责任单位: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房屋产权单位、市流管办。主要任务: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管站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同时,市流管办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实行每月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管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时间:2006年9月1日开始)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两证”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租赁中介,并要求其每办成一件租房事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管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处理(见附件),力争在2006年底《暂住证》办证率达98%以上。

  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管理经费到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分别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筹建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具体由市流管办提出建议,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北、城南、袁河街道办事处和孔目江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专管员固定工资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且每新办理1张《暂住证》按5元标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每年予以核拨。坚持“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原则,把市、区财政核拨的办证经费按90%比例直接下拨到各相关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每个专管员固定工资暂定每月500元,再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的夜班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罚没收入,按“票款分离”的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财政按90%比例直接返还给各相关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社区居(村)委会流管办所有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利于工作的开展,提高基层的积极性。对办理《暂住证》适当收取的工本费,各流管办通过银行上交到市财政专用账户,市财政将收取的费用除上交省的部分外,全部下拨到市流管办,作为日常工作及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经费。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凡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工作不主动、不细致,对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登记率低于85%;漏登、漏管严重,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管理滞后;流管办专管员队伍管理松懈,不认真履行职责;《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签订不及时,落实房东的治安责任不到位,办证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混乱或不能及时入账;根据刑侦部门破案追逃的情况反馈,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涉嫌发生杀人、抢劫、绑架、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经查发现确属漏登、错登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市流管办负责组织进行,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发生重大问题倒查由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社区居(村)委会开始逐级进行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工作要求而造成重大问题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严追究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挂点负责单位和市、区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地方、挂点负责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公安、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暂住证、出租房屋、责任区民警、通报协查等多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流管办负责建立健全考核、责任倒查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社区(村)委会流管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的奖金、工资挂钩,并作为所在乡(镇、街道)、公安(分)局、警务局、派出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单位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三)加强督查,协同管理。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流管办要组织协调有关地方、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各有关地方、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协作配合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处罚措施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措施和办法:

  1、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人次50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处每人次每日2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伪造、涂改、转借《暂住证》或使用他人《暂住证》冒名顶替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人和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房屋出租户,不得扣押或收缴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否则,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房屋出租户主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和拒绝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雇用流动人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和拒绝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雇用流动人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及时报告流动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屋出租户主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租住人员,租房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不得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检验《暂住证》;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雇用流动人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包庇犯罪或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房屋出租户主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不得包庇犯罪或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凡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情况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将受到纪律处分;社区(村或企业)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与本人的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和年终奖金福利挂钩;公安、房管、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违反规定或工作不主动、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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