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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绍兴”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参照附件8。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人民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中央驻绍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绍兴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2。

  3、市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4、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市、区)政府备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①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②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③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④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转为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称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见附件3。

  1、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专项和总体预案。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绍部队;向市委和省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究会商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公共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目前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详见附件4。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市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见附件5。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其他

  全市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三、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为预测预警(事先)、应急处置(事中)、后期处置(事后)、信息发布四个方面。具体包括预测预警、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社会救助等。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应急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6。

  (一)预测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向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初步原因与判断、危害的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先期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应对措施,需要政府和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向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漏报、谎报。

  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除迅速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外,做好按规定向市委和省政府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见附件7。

  2、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应迅速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汇报,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传达市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预案启动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市总体预案,有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启动市总体预案,并报省政府,相应启动省预案。

  (二)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相关预案,实施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

  预案启动后,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市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处理重大事项。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②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③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④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报告;⑤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⑦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人力抢救和护送危难人员;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公共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4、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省预案和省有关方面以及驻绍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结束建议,经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协助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社会救助

  积极开展建立救助资金、组织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建立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绍兴市慈善总会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四)信息发布

  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地市,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相关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通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队伍保障

  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调动消防绍兴市支队、武警绍兴市支队、社会救助力量及事发地各类救援力量进行抢险,必要时请求驻绍部队支援,确保公共突发事件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三)交通运输

  市交通局会同铁路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

  市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六)物资能源

  市经贸委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七)治安维护

  市级预案启动后,市公安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九)公共设施

  市建设、环保、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人员防护

  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 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市、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附件2: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附件3:市相关应急指挥部

  附件4:(略)

  附件5:市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附件6:市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附件7: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8: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河流发生大洪水;

  2、主要河流堤坝、重要江海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二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一)型及以上水库溃决、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二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台风、雷电、雷雨大风、龙卷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3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严重冰冻、大雾等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市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市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2、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转移人数在2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的灾害险情;

  3、倒塌房屋50间以上的;

  4、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500亩、平原2500亩以上的。

  (六)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或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部位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水上、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3、火灾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伤5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的事故;正在蔓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在贮、运使用中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5、群体急性中毒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人数15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中毒事故;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000户以上居民停水或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活动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8、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5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4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本地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5人-50人,或死亡3-5人;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发病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冲击、围攻或打、砸、抢、烧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3、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4、群众性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市区和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6、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9、因土地、矿产、水资源、山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10、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2个以上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的突发事件;

  2、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须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突发事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突发事件;

  3、劫持轮船、火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突发事件;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知名人士及较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突发事件;

  5、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较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大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6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少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20人以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

  对一些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本标准中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伤”是指死亡及重伤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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