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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自造成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生产和使用烟花爆竹过程中爆炸事故的发生,从即日起,将硝酸铵、氯酸钾列为民用爆炸物品,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市、县经济主管部门要制订硝酸铵、氯酸钾管理规定。各民爆物品经营单位要按炸药、雷管的经营方式和购销渠道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经营。今后,硝酸铵只能销售给国家批准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和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 -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生效。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可直接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其他硝酸铵、氯酸钾的买方需凭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出售。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购买、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工业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未编码打号的雷管,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不得销售和使用,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各类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民爆生产、流通企业要尽快做好民爆生产流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的普及工作,用现代化手段监控民爆器材生产、销售流向。县级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目前库存的硝酸铵、氯酸钾,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摸底结果于2003年7月31日前报市物资行业管理办汇总后报省国防科工办统一组织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各级公安机关要开展民爆器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无有效合同、无证非法买卖民爆器材和利用硝酸铵私自制作炸药的违法行为,加强民爆物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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