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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0 16:38

  1、构筑接受人大监督网络。在坚持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和交办事项、接受人大执法检查、检察长向同级人大述职等专项制度的同时,要把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拓展到各乡镇人大和部门、各级人大代表,采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邀请重点案件发生地(部门)人大代表监督办案工作等方式,把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自觉置于人大宽范围、大深度的监督之中,以及时地获取有关信息,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更好地保证公正执法。

  2、建立检务公开机制。尽管刑法、刑诉法典施行多年,但是真正了解、掌握其法律知识和检务的公民不是十分广泛。因此,有较多的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和其他公民往往“不知监督”、“不会监督”,这客观上给个别司法腐败人员以可乘之机。因此,深化检务公开不乏是拓展社会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和前瞻性措施。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强:一是在各乡镇建立检务公开宣传点,确定检务公开联络员,检察机关确定专题并定期派员到联络点开展检务公开活动。二是借助新闻媒体开辟检务公开专栏,采用以案释法、专题讲座、公民问答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务。三是办案同步宣传。案件一经立案侦查,即向涉嫌人员及其亲属、证人和有关单位告知或发给有关检务公开资料,让他们全面了解有关检务,使之在接受侦查的同时,对办案人员实行监督,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公正廉洁办案征询机制。对于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认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及舍减犯罪事实的案件和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内督机构负责向涉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案发单位寄发公正廉洁办案征询书,主要载明对强制措施、认定情节和事实、办案廉洁性的意见和理由,内督机构收回征询书后,对反馈内容分为办案质量和办案纪律两类,上报检察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分流办理。

  四、落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性

  监督最根本的是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应重点落实以下四项:

  1、领导监督责任。院领导对于监督工作负有组织、指导、检查、协调、议决的责任。重点抓好内督和纪检两个臂膀,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具体指导、检查,对突出问题特别处理,及时为内督、纪检工作掌腰鼓劲、把方向,从领导上确保监督机制正常运转。切忌“大会小会叫得响,工作忙时歇一下,遇到问题绕着走”,以致监督职能机构缩手缩脚、碰钉受气,甚至成为“摆设品”,有其名无其实。

  2、公正、廉政岗位责任。较多检察机关建立了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对各管辖的对象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时负“连带责任”,这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予以兑现或者仅为“挠痒痒”。在此方面应该做到“言既出,行必果”,对于所管辖的对象在执法中出现不公、不廉洁的问题,主管或分管领导应当按规定轻则行政党纪处分,重则引咎辞职,如系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的,依法予以处理。这样,在公正、廉政建设方面才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3、内督纪检责任。对于内督纪检机构在实施监督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报喜不报忧隐瞒问题或者导致问题严重,或者在具体调查中故意拖沓、故意走过场的,要追究其监督不力责任或包庇责任,促使其依照法律和规定严格监督,实事求是监督,具体深入监督。

  4、“一案一决”责任。对于监督中发现的不公正、不廉洁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纪检机构提出意见和提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院党组要及时“一案一决”,将决定的处理意见及时交付执行,建立完整的处理台帐。对于当事人申诉的,要及时进行复议复核,确保办准办实,防止出现错误决定。如果对此久拖不议不决的,主要领导要负处理不力的责任。从而增强监督的实质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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