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书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所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帐,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 下一篇:人民警察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相关文章
-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兰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 ·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 ·为什么要实行罚款的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制度?
- ·为什么要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
-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
-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附:
- ·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 · 赔偿责任的规定
- · 关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规定
- · 如何理解罚缴分离原则
- · 怎样规定监督方式
- · 禁止行为的规定
- · 关于执法原则
- · 人民警察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 · 浅谈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 · 辽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今实施
- ·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