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繁琐且渠道狭窄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最早始于1987年《暂行规定》,1995年纳入《劳动法》中,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其中“一调”不是必经程序,那么一起劳动 争议案,经法定程序“一裁二审”,比一般的民事诉讼多出“一裁”,依据《劳动法》与《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的规定正常情况下需11个月,特殊情况需30 个月。除此之外,这繁琐的程序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一调”既在企业内部设立调解委员会,但法律未规定此程序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从制度上首先就 忽略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因劳动争议虽也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但其争议的双方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双方,虽然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就其主体地位来讲是不同的。民事纠纷中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而劳动争议中的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性与国际 惯例,解决劳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促使双方经调解而达成一致,而我国的法律恰恰将调解排除在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之外,是与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 芽状态”的基本原则相悖的。
“一裁”既劳动争议仲裁,该程序被规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因没有基层调解为基础,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涌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的门前,而且劳 动争议仲裁委自身又存在着如前所述和人员构成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高幅上升的趋势。北京市1995年受理案件1548件, 到2001年共受理10647件,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给劳动仲裁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仲裁干部的人数几年来却没有变化,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 出。为了提高效率,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仲裁员们已经是在超负荷工作,有的仲裁员年办案300余件,平均每天办案1.17件。这样大的案件量,是否能 保证办案质量可能要打问号了。“二审”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起诉至一审人民法院、可再上诉至二审法院作终审。且不说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在适用法律的统 一性上、程序的衔接上是否规范,只需看这样冗长的程序,就有可能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消耗多少精力与财力,又要浪费多少有限的司法资源。劳动争议大多具有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时间紧急”等特点,又多发生在工资、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基本生存权利方面,这样繁琐的程序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 《劳动法》第78条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相悖的。当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 力,但由于其渠道过于单一与狭窄,仲裁成了“瓶颈”,又阻碍了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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