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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几个因素(4)
www.110.com 2010-07-21 17:02

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与法院衔接,由于劳动仲裁适用法律的范围过于狭窄,只能使用法规、政策类劳动法配套文件为依据,而这些法规、政策由于立法层次低,多不被 法院所采用。法院的判决只能适用法律,在《劳动法》中没有的条款则适用民法,这就形成了劳动仲裁与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处理结果的差异。

四、相应对策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一定要加快劳动争议司法制度建设,从立法上对现行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借鉴国外的经验及遵循 国际惯例,建立专业的调解机构或组织,以达到将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之目的;就法律程序上,实行“或裁或审”或“一裁终审”,以缩短劳动争 议的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文出处】中国劳动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302

【原刊页号】42~44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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