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动态 >
欠薪公司注销 员工转告清算组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内容摘要: 三名员工因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提起仲裁而获胜。三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无奈之下,三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担责

    (记者 武新)三名员工因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提起仲裁而获胜。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御珍舫公司注销。三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昨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审此案。

  原告代理人说,三名原告原是北京御珍舫餐饮公司的厨师,由于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三名原告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及补偿金。2008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御珍舫公司支付三名员工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从1.6万余元到2.2万余元不等。2008年9月19日,在该裁决生效后,三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御珍舫公司已注销。无奈之下,三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

  三名员工认为,御珍舫公司在被起诉后变更了股东,在被强制执行后又马上注销,是恶意的逃债行为。三名被告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明知仲裁结果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三名原告申报债权、参与清算,而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将御珍舫公司注销,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朱某、王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曹某是公司的股东,朱某、王某只是御珍舫公司雇员,她们受曹某的委托担任清算组成员,二人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履行了公告告知债权人的义务。曹某事先没有告诉二人仲裁结果,她们才出具了没有该笔债务的清算报告,己方不同意原告方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分别如数向三原告赔偿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