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在上海市装饰装修协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依本规则的规定处理相关的争议仲裁工作。
二、当事人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或者由仲裁中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应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请求仲裁中心仲裁或者请求仲裁中心依据双方的调解/和解协议书制作裁决书的,应当向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经仲裁中心同意后予以立案审理。
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可以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中心提出反请求申请,反请求申请经仲裁中心同意受理后与仲裁申请并案审理。
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由仲裁中心指定的1―3名仲裁员,当事人对仲裁员没有回避申请的,则本案由有关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审理。
五、当事人约定由仲裁中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依据仲裁法和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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