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节 引导性规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凡契约当事人各方间已书面协议,有关该契约的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则该争议应按照本规则处理。但以当事人各方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规则所作出的修改为准。
2、本规则应管辖仲裁,但如本规则任何条款同适用于仲裁而为当事人各方所不能背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则该规定应优先适用。通知和期限的计算
第二条
1、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任何通知,包括通知书、函电或建议,如果实际地送达收信人,或送达其惯常住所、营业所或通讯地址时,即视为已被收到,或者如果经过合理 的查询之后,这些地址均无法找到,则以送达收信人的唯一所知道的住所或营业所时,即视为已被收到。上述方式送达之日视为通知已经收到。
2、本规则中期限的计算,应自收到通知、通知书、函电或建议日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这种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收信人住所或营业所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该期限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计算期限时,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均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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