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5年1月2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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