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问题审理:
一审认为:新文通公司网站所载涉案文件不能进行在线浏览,仅可供免费下载,且仅在下载至“音文秀”产品之时方可正常使用,故新文通公司许可他人复制《英语·七年级》音和《英语·七年级》书内容具有特定性,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音文秀”产品实际系帮助侵权之行为;且法院可以据此确认新文通公司许可其产品用户复制涉案文件实际并非免费,而是已将该部分费用一并计入其产品价格。因“音文秀”产品除可下载涉案文件之外,亦可下载其他文件,故与涉案文件下载无关的“音文秀”产品并不涉及帮助侵权行为。
仁爱所提供的新文通网站于2005年8月12日所载“初中七年级上册unit1-topic1-3”文件的下载次数,可以作为确定与涉案文件下载有关的“音文秀”产品销售数量之依据,即该数量共计810台;而考虑到义务教育课程教材之自身特点,被学校指定使用甲种教材的学生通常不会自行学习乙种教材,故法院确认相同数量的用户为下载涉案文件而购买“音文秀”产品,而新文通公司销售相同数量的“音文秀”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即为侵权所得。
原、被告均对“以某日下载网页显示下载次数为依据”判决侵权数额提出不服上诉。2006年6月,北京高院经审理对案件给予了终审答复——
技术问题审理: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仁爱研究所未提供相关损失证据,法院将参照侵权作品的字数、录音制品的价格等因素(购买“音文秀”3300产品一台支付1280元、购买“音文秀”3600产品一台支付1580元),并考虑仁爱研究所的损失予以酌定。
对于仁爱研究所提交的2005年8月12日的网页打印件,从其页面下显示的路径可以看出,该打印件并非网页的实时打印,而是对保存在电脑G盘中的文件进行的打印。鉴于电子文档极易修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终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审以“音文通”产品的利润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虽有不妥,但因其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终审法院予以维持。
2
涉诉制品、网络:《英语·七年级(上、下)》、《英语·八年级(上)》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及配套录音磁带,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为该作品著作权人。
“e百分英语讲课通(A988/A680B/A686B等型号)”系列手持学习机,荟能公司生产。其“ A988”型产品价格为1486元/每台。
www.100fen.cn“e百分英语讲课通网站”,荟能公司开办,点击其编辑内容可链接www.englisheden.com “英语学习园地网”、www.zhwhcb.com “中国文化传播网”内的涉案教材内容下载。
仁爱研究诉诉称:荟能公司将原告教材的内容上载到自己的网站上,并由其生产的电子词典从网站上下载,侵犯其著作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壹百分公司销售侵权电子产品,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删除网络侵权文件、停止销售侵权电子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技术问题审理:
荟能公司辩称:原告编辑出版的英语教材是书籍和录音磁带,荟能公司生产的是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不能下载“书籍”和“录音磁带”,生产的电子词典中也没有原告教材的内容。被告只是告知用户有关英语学习方面的内容,可以到相关网站上免费下载,而在这些相关网站中,不购买荟能的电子产品,同样可以免费下载。被告生产销售电子词典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荟能公司www.100fen.cn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以链接的方式链接了www.englisheden.com、www.zhwhcb.com两网站,两网站均上载了的涉案教材内容。据公证:www.englisheden.com仁爱版七年级上册的人气累计为1536次,下册的人气累计为166次,仁爱版八年级上册的人气累计为1053次。据公证:www.zhwhcb.com网站对“e百分”电子产品进行了介绍;可搜索到供下载的包括三教材在内的多部教材。 而网站下载的内容只能在荟能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上才可以实现阅读功能,因而两网站是专门为荟能公司提供服务的网站。法院认为,荟能公司应就其与网站设链,并引导用户到上述两网站上下载涉案教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百分英语讲课通”电子系列产品具有从网上下载的功能,但该功能本身与仁爱所教材被非法复制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关系,且该电子产品本身并不包含涉案教材的内容,因此仁爱所要求荟能公司、壹百分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产品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断开“e百分英语讲课通”网站与“英语学习园地”网站、“中国文化传播”网站的链接;参照涉案教材的销售价格、公证书中记载的教材下载数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共约1.5万元。
大原则:
北京市高院去年初出台了一个《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对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在司法上较为适用。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体现的是“全面赔偿原则”。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法定赔偿”《指导意见》均有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中有一条: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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