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
职务作品的概念: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师职务作品。各国在法律上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所有,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往往将著作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交叉考虑,作者工作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别规定了3种情况。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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