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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确认(2)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二、法院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新浪网北京网站设有“广告服务”栏目,旨在帮助公众了解网络的一般常识以及网络广告的特点。该栏目内载有“网上小常识”、“为什么要在网 络媒体上做广告”及“如何达到好的广告效果”等网络广告服务的文字作品。该栏目页面上注明该页面的版权所有人为“四通利方”。

    新浪网北京网站上还推出了“设为首页”的功能栏目。在该功能栏目的源程序中,含有若干注释语句,其中一个注释语句是:href=http: //home.sina.com.cn/intro/set.shtml#faq1“,该语句原本的功能是向新浪网北京网站”设为首页“功能栏目中的一个 段落进行内部跳转的指令,后该栏目的源程序进行修改时,将该语句定义为不产生任何动作的注释语句,但没有删除。

    百网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7日,主要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和计算机及软件的技术开发、服务等。百网公司开办的“今夜网”网站(域名: www.tonight.com.cn)于1999年12月开始运营,其“广告服务”栏目中也载有 “网上小常识”、“为什么要在网络媒体上做广告”及“如何达到好的广告效果”等关于网络广告服务的文字内容,与新浪网北京站的“广告服务”栏目中的上述内 容基本相同。同时,“今夜网”网站也设有“设为首页”的功能栏目,该功能栏目的源程序和使用方法说明文档与新浪网北京网站上“设为首页”的功能栏目的源程 序及使用说明文档基本相似。其中,也含有与新浪网北京网站上述特指的注释语句。

    另查,除百网公司外,还有多家网站的“广告服务”栏目内均载有与新浪网北京网站上述三篇小文章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同时,也还有多家网站设立的“设为首页” 功能栏目的源程序及说明文档与新浪网北京网站“设为首页”功能栏目的上述内容相同或相似,甚至也包含上述特指的注释语句。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其是本案争议的三篇文章的,但百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他网站上也发表有该三篇文章,在此情况下,要主张享有该三篇文 章的著作权,就要充分地证明原告网站上发表该三篇文章的时间早于其他网站所发表的时间。由于双方均使用从网上收集的电子证据,虽采用了公证的形式,但双方 均从技术的角度对对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异议。因此,仅使用电子证据无法证明上网当天以前发生的事情。两原告公证上网的当天,新浪网和今夜网上均登载有相 同内容的三篇文章,故在目前除今夜网外的其他网站上也登载有该三篇文章的情况下,两原告主张其享有该三篇文章的著作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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