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虽然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帐 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 “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或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 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 据。经法庭调查,被告亦认可原告即为“无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有形的载体固定下来并 保持稳定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本案所涉《戏说MAYA》一文,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 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应视 为受保护的作品。鉴于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文此前已经发表,故该文首次上载到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 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原告陈卫华作为专 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或删改文件,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原告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 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原告陈卫华所有。
第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原告陈 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 《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服务,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以使用该作品无主观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与 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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