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第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陈卫华要求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8日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停止使用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应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卫华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如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上全文刊登判决书,有关费用由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向原告陈卫华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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