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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08 17:43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也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 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前述案例中,B出版社实际未得到迪斯尼公司的版权授权,其行为属于未经迪斯尼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 的卡通形象的行为,触犯了中国著作权法及《中美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际上,香港D公司应当是侵犯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版权的主 要侵权人,也是对B出版社实施欺诈的行为人。但是中国法律规定D公司与B出版社订立的合同应当经过登记否则无效,B出版社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登记手续, 也不作认真审查仍旧实施出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D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法院判令B出版社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擅自复制他人图书的民事责任

1·3 案例:台湾Z公司出版股票专业著作《股票操作学》和《短线法宝》。1992年11月北京H公司以推广股票知识为理由未经许可以简体字印刷《股票操作学》 5000册;1993年3月又擅自印刷《短线法宝》5000册。H公司将这些书散发、赠送和部分出售。Z公司以H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复制、发行的手段侵 害其著作权,要求H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H公司承认侵权事实,愿意接受调解解决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享有的《股票操作学》、《短线法宝》著作权受法律保护,H公司的行为构成 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法庭主持,Z公司与H公司达成协议:一、尚存的《股票操作学》1878本、《短线法宝》515本交付Z公司处理;二、H公司在 一家全国性报刊刊登声明,公开向Z公司赔礼道歉;三、H公司赔偿Z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人民币272490元。协议达成后H公司即履行了协 议。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指复制发行具有商业目的。如果少量复制他人作品是为了个人学习,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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