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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一、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的内涵

  在分析比较研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前,似乎有必要探究一下“责任”的内涵。我国著名学者于光远曾从“责任”的词源探求它的含义。他说“责这个字以贝字为部首。是属于钱财方面的字,它是债这个字的本字。《乐韵》责同债,逋财也。‘逋’这个字的意思就是拖欠。段玉裁注一条‘古无债字,欲做责。’进一步由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讨债、收债,所以‘责’就有‘求’和‘取’的含义。《说文解字》:‘责,求也。’《国策》归其剑而责之金中的‘责’就是‘取’。再进一步就是给任务。《孟子》‘有言平者’,就是有讲话任务的人,这样就把‘责’和‘任’联系在一起,后来就有‘责任’这样的语言的。”“再考虑一下英文中的Responsibility,这个字译成汉文就是‘责任’。从这个字的来源来讲,是从Respond—Response—Responsible—Responsibility这样演化而来。Respond的定义是回答。Response就是回答这种行为,就是作出反应,Responsible和Responsibility就有责任的意思。责任就是要求对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汉字中‘责’这个字进一步也有诘问的意思。‘责问’、‘责难’都是把责任同诘问、要求回答联系在一起。”[1]

  于光远教授通过他的初步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责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在责任这种社会关系中,有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某个个人,某个组织,也可以是整个国家。它拥有向另外一个主体提出某种后者必须满足的要求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谁给予的)。这样的一个主体,我称之为责任要求者。”“在‘责任’这种社会关系中,还有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某个个人,某个组织(在对外国的关系上可以是整个国家),它对责任要求者提出的要求必须予以满足,这样的主体我称之为‘责任者’。责任就是责任要求者向责任者提出某种具体内容的要求,责任者承担满足责任要求者提出的那种具体内容的要求这样一种社会关系。”[2]责任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必然包括:

  (1)责任要求者向责任者提出要求以及责任者对责任要求者提出的要求接受,这可称之为“事先的责任”或“责任关系的建立”。如果责任要求者是国家,而且对责任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作了规定,那么法律本身已经对建立起了责任关系。

  (2)在建立责任要求之后,责任要求者就对责任者实行监督,提请责任者注意自己的责任,责成责任者尽自己的责任。

  (3)责任者要承担责任关系中的后果。这就是所谓“事后责任”,尤其在没有尽责的情况下,事后责任总是和某种处罚联系在一起。法律责任就是事后责任。

  以上关于责任的理解是比较全面的,也是笔者赞同的一种解释。把责任理解为责任要求者和责任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非常恰当的,把责任分为事先的责任和事后的责任,更能合理地解释各种领域各种不同的责任情况,其中包括法律领域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按照以上的解释,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社会关系,是责任要求者和责任者之间在提出和满足要求这样的问题之上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明确了责任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再来分别探讨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

  (二)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法(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等特征。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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