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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锐诉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周小锐;被告: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
 
2008年5月13日下午1时左右,5岁的周小锐随其祖母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草地上放牛,周小锐自行进入煤矿的一个围墙内玩耍时,不幸被围墙内的变压器的高压电击伤,随后由该煤矿派车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周小锐因高压电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占全残的60%。其右膝关节瘢痕增生功能障碍,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周小锐病情危重,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应二人为宜。周小锐右前臂缺失,适时安装假肢。事后东神岭煤矿仅借支给周小锐5.2万元,故周小锐诉至法院,要求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付其各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偿原告周小锐的医疗费等的70%合计人民币64.0364万元(含已借支的5.2万元),其余30%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负。
 
【法理分析】本案为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管理人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认定。
 
所谓管理人责任是指在侵权案件中对于因自己的管领范围内的物体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由该物体的管理者或者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案件中,存在很多物件坠落或者饲养动物伤人的情形,此时该物件或者动物作为直接侵害行为实施者,本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行为主体不具备赔偿能力,故法律赋予受害者向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求偿的权利,在该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或者有免责条件的情况下,视该物为该管理人或所有人的意志延伸,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广大的侵权案件来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煤矿内的变压器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根本所在,而被告作为该变压器的产权人,以及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安装以及警示方面都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存在着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人责任。
 
所谓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护人作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最密切的主体,应当以照料自己的事务的注意来照顾被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具体包括人身照顾,财产管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照料。
 
在本案中,原告为学龄前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然而在其祖母带其放牛的过程中,并没有照看好原告,最终导致原告进入煤矿矿区触电受伤,存在着监管不力的行为,故其法定监管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
 
责任认定:即混合过错及责任的分担。
 
所谓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的特征在于致害人与受害人主观过错相混合;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原则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此原则的目的在于根据各自对该损害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以体现法律上的“报偿”理论,即有多大过错,就应当为多大损失买单。同时,在混合过错中,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加害人仅存在一般过失时,可能出现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中,通过上述责任认定的分析,可知被告未安全安装和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因,而监管人的监管不力是次因,因而法院认定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责任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煤矿事故的频发,安全措施的不到位时刻在敲响警钟,作为一个特殊的工种,其所面临的环境以及安全要件也与众不同,在生产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防范措施:
 
1.从煤矿业主的角度来说,应当将其目标不仅定位在生产量的增长,更加注重职工的安全,按照法律和相关行业的安全规定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在发生矿难后要及时上报,而不应选择“以钱买命”的私了途径。
 
2.从职工角度来说,矿下工作是高危工作,其应当遵守煤矿生产的相关章程,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操作,从自身角度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未雨绸缪,职工们应当要求矿主为其办理必要的保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从他人的角度来说,煤矿环境较为复杂,内含大量电力高压设施,以及一些大型的机器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远离高电物体,尤其要注意小孩的监管,避免因家长的疏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必要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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