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何兵:警察亮出枪支,推定公务行为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云南民警吉忠春下班后,酒后与人纠纷,连开三枪,击毙对方。单位表示,吉的行为只代表个人,公安机关不可能对家属进行赔偿。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点慰问金。
 
    我发表文章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据此,只要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不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国家都要赔偿。 
 
    文章发表后,在媒体上读到上海律师沈彬发表的“警察开枪杀人,公安局为何不用赔”一文。沈律师认为:国家赔偿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不是“违法行使职权”,不适用国家赔偿。吉某显然不是“执行职务行为”,确实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文章又提出:不适用“国家赔偿”,不代表公安部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可以状告公安机关管理枪枝存在“疏忽”,构成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这有点行家过招的意思了。笔者忍不住手痒,与沈律师过招。
 
    法律人出手,总喜欢找对方的要害。沈文的致命要害在什么地方?在于他认为,公安机关管理枪枝存在“疏忽”,构成侵权责任,公安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显然,他将公安机关保管枪支的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笔者以为,公安机关保管枪支与保管他们的饭碗不同。枪支属于公款构来的“公物”,枪支用来执行公务。保管“自家枪支”不同于保管“自家饭碗”,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疏忽”管理枪支,属于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而非未履行“民事义务”。最高法院(2001)23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论一目了然。
 
    《条例》第14条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矛盾吗?不矛盾。警察执行职务,违法使用枪支,当然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警察在非职务期间携带、使用枪权,违反了“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枪支归公安机关保管,肇事警察在非职务期间,能够携带枪支,是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也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问题的核心在于,《国家赔偿法》所言“违法行使职权”包括积极的“违法行使职权”和消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除非最高法院也错了。
 
    有意思的问题是,肇事警察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公安机关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必须二十四小时“营业”。警察可以二十四小时执法,而普通行政人员,八小时之后通常“歇业”。警察可以便装甚至化装执法,而一般行政人员,通常必须着装执法。因此,普通公众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随时随地,一位身装便装的人,突然亮出枪支大喝:我是警察……此时,你能怎么办呢?你能够偏着头讨教:你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你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你应当做的是:举手投降,配合警察。假如你反抗,构成袭警。
 
    据此,当警察亮出枪支,无论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无论身着警服还是身着便装,无论公职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首先应当推定为公职行为——因为警察没个准,后果由警局负责。即使查实确属个人违法用枪,也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再向个人追偿,本案属于此类。在实行枪支管制的中国,枪支是警察身份的证明之一(至于假冒警察,另当别论)。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赋予警察特权。“享受特权之人,必受特别制约”,这是自明之理。这就是《条例》14条立法的背后之理。唯其如此,才能倒逼公安机关:看紧你的枪,管好你的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