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简便审理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便程序的,法院才可以适用简便程序审理。法院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仍需组成合议庭。行政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适用简便程序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
适用简便程序审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协调。当事人在开庭前经协调达成协议并经审核后,不再开庭。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争议焦点。证据交换原则上应当一次完成。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阅卷情况或者证据交换与审前会议情况,就归纳当事人在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无异议的事实与争议焦点问题,征求当事人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后,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审判人员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外,可以不再调查,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但对部分证据无异议时,审判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必陈述证据内容,并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的可以在法庭确认后,就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其他合法性要件问题直接组织法庭辩论。
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开庭时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相结合进行法庭审查,并给予当事人综合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再专门询问当事人是否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一次开庭审结。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再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适用简便程序当庭宣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裁决后七日内送达判决书。
邓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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