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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五)

发布日期:2003-12-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是作为所有权移转的要件和公示的手段而存在的。

    5、 小结

    纵观交付的历史,交付含义的变化体现了由繁到简,由模糊到清晰的演变规律。在古罗马市民法上体现为意思与行为的混沌不分,在万民法上包含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和“交付”的具体行为,说明具体行为中不包含有移转的意思,二者是体现在交付中的。到欧洲罗马法复兴时分为两条线索:其一法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交付包含移转占有和移转所有权两层含义,但在另一方面却在实践中使用了单纯交付具体行为的的含义,这体现了法国对罗马法继受与创新的两难境地,从侧面也体现了交付简化(仅使用移转占有的含义)的趋势。其二德国民法典关于交付经历了由立法之初萨氏的交付乃一物权契约同时含有“物权合意”和“交付具体行为”到民法典最终确立将交付行为独立出来的过程。沿着这两条线索往下延伸的奥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分别对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进行修正(我们从理论上这样说,不管实践中是否真的是针对其的修正),最后殊路同归,都仅在交付具体行为(移转占有)意义上使用交付,并将之作为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手段。同时这也是交付地位逐渐突出的过程。

    三 交付含义的法律分析和交付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地位

   (一) 交付含义的法律分析

    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交付制度上,历来就承认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分类。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的一种交付方式。交付在这种意义上是指移转占有是毫无疑问的。而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乃动产在观念上之移交,此为法律顾及在特殊情形下交易之便捷,而采取变通之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故称之为”交付之替代。“ 其在实际交易中表现为三种形态。其一为简单交付,是指买受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生效时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其二是占有改定,指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所有权。其三是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此三种交付形态非为交付之常态。从表面上我们看不出交付的具体行为,仅仅看到了所有权的移转,据此有的学者认为:”‘交付’的法律含义应该就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移转占有’。“ 其实我们略加分析就可知道,在这三种方式中仍然可以把交付理解为”移转占有“,所有权移转仅仅是法定履行方式(移转所有权意思+交付)完成的结果而已。对简单交付,因受让人已占有了动产,按照正常程序,受让人须把动产先交还给出卖人,然后再又出卖人把动产移转占有给买受人,我们看到这其实在实际中完全没有必要,因此法律为交易便捷,把这一环节略去以降低交易成本,而在观念上已经移转了占有,所谓简单交付的”简单“即简单在这里。对占有改定也是这样,只不过在所有权移转后双方当事人又订立了一个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的契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也就是说出卖人已先把动产移转占有给受让人,后再由受让人移转占有给出让人,法律最终简化了这种方式。指示交付也可以这样理解,只是多了一个第三人,这个过程其实相当于这样:先由出卖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出卖人把动产移转占有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又把动产移转占有给第三人(不论什么原因)。受让人当然享有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交付实质上就是一个”移转占有“的问题。而不象有的学者所说的:”交付是移转所有权合意的外在表示,这里既有合意又有表示,所以交付当然是一个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并不是交付这种行为含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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