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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处置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应的法律手续就无法向其正常送达,无法对其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也就难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在案件审理前就下落不明的。比如一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只能按法律程序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缺席判决。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的,比如有的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出庭应诉,但到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找不到人了,这种情况往往是被告预见到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而隐匿起来,以拖延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第三,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的,由于判决等法律文书对其不利,被执行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全家一起外出,这种情况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到了较大的比例。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那么,如何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对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比如对缺席审判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可以要求以被执行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偿孩子的抚育费,这种执行案件为数不多,但也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第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在工商局详细调查其工商登记状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虽然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寻找,但这些公司往往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依法可以追加出资不实者在不实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此类案件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法律手段。执行人员要向申请执行人讲清其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义务,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去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一经发现,就及时和执行人员联系,从而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要重视做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善于运用法律,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及时予以保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更应查封,以避免其出卖;在穷尽各种手段之后,如果仍然无法执行的,可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给权利人债权凭证或中止裁定书,等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第四,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法院执行、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妄想采取外出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能够主动履行。

    第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翟 陆 叶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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