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醉酒后游泳溺死 酒友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15日中午,陈某、唐某、李某三人邀请郑某一起吃饭并喝了酒。饭后,四人开车去大沙河游泳。当行至大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玉米,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几分钟后,三人听到郑某呼喊“救命”,急忙下河搜救未果。公安机关第二日才将郑某的尸体打捞上来。经法医进行检验,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3.6mg/100ml。死者之妻章某认为丈夫的死亡和陈、唐、李三人有关,多次到几人家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随后,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唐、李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共计15万元。

[争执焦点]

    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三被告对于郑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及郑某的死亡与四人在一起喝酒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来确定郑某醉酒后游泳溺死,三酒友应否承担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中,郑某在溺死前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醉酒的原因是其本人在清醒状态时酗酒所致;即使在醉酒中,从其实际行为(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来看,行为人也只是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无论是喝酒前还是在醉酒中,郑某都应当能预见到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却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是有过错的。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违反民事义务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有无民事义务就成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民事法律义务发生的依据,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三是基于除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先前行为,即因自己先前的行为产生了可能导致他人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对于在一起喝酒的人对醉酒人有无监护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本案的四人也没有约定一人醉酒后其他三人有监护义务。那么,四人在一起喝酒的先前行为能否产生临时监护义务呢?笔者认为,判断先前行为是否会产生对相对人的某种法律义务,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郑某死亡的重大原因在于其酒后游泳这一过错行为,而不在于三被告与其在一起喝酒。郑某之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溺水,和被告与其在一起喝酒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一起喝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郑某发生溺水而死亡,喝酒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四人一起喝酒的行为,并非因此产生对郑某临时监护义务的先前行为,再者,被告当时也喝了酒,其思想意识也是模糊的,难以预见郑某醉酒的程度和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及善良风俗的过错。当然,假如被告仍清醒的话,在道德伦理上确应规劝郑某待酒醒后再游泳,但这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被告至多也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不致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所以,三被告对于郑某溺水而死并无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适用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从该规定来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本案中,郑某无论是喝酒前还是在醉酒中,都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却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是有过错的,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是“无过错即无责任”。本案中,郑某之死亡直接原因在于溺水,和被告与其在一起喝酒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在当时的状况下被告也难以预见郑某醉酒的程度和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三被告对于郑某之死没有过错,故三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宋会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