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该案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0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青岛轻骑”125C二轮摩托车,自福建省漳浦县深土镇往旧镇方向行驶,至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施工资质)承建的漳东线旧镇浯江大桥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时,在断桥处前面路段连人带车摔下,当场死亡。漳浦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的近亲属杨美英等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担责,因为交警部门已认定死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观点二,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人,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施工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本案损害的主要过错在于死者陈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本案属“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案件,死者陈某违反交通法规仅是发生本案损害后果的一个主要原因,并非全部原因。而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说陈某的死亡结果是本身过错和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行为人无意思联络混合造成的,因此,不能免除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工程管理人漳浦县公路局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监督施工人安全施工的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虽然原告未起诉漳浦县公路局,但法官在审理中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是否申请追加漳浦县公路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或者依职权追加漳浦县公路局为共同被告,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各行为人应依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继成律师
江苏常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