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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没病不等于健康”——这是一年多以前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中的重要内容。卫生部想藉此传播一条健康理念,那就是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不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人们的心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压力,精神健康问题也日益突出并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为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已将精神卫生法列入近5年的立法规划中。

  精神卫生负担重 服务能力欠缺

  长期研究精神卫生问题的卫生部疾控局副巡视员张立最近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强调,精神卫生立法看似是某一狭窄专业的行业立法,实际上它牵涉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精神卫生立法,就是为促进人们的“心理和谐”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实现社会和谐护航。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负担在我国尤为明显。卫生部的数据表明,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有3000万人。

  张立说,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初见成效,拥有一定数量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一支粗具规模的专业队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初步建成三级精神病防治管理网络。目前我国有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100余所,精神科床位14万余张,医生2万名。然而与精神卫生负担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服务的能力仍然欠缺,资源的分布还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多数地区还存在基层精神卫生防治网络缺乏,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没有得到全面开展。

  与此同时,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也相对滞后。张立介绍说,近20年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精神卫生立法,1990年曾在全球形成一个高潮,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虽然我国其他法律中已有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规定,一些地方也已开始精神卫生立法实践,但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律。

  用法律保障公民精神健康

  无论是国内的需要,还是国际的趋势,精神卫生立法都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张立说,精神卫生立法应坚持“促进和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方向,促进人的心理和谐,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健康。

  首先,对于已患有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患者而言,精神卫生立法应保障其合法权益。张立说,与其他患者相比,广大精神疾病患者社会地位低下,境遇悲惨,不仅饱受疾病痛苦,而且还要遭受偏见和歧视的折磨,一些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作为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需要通过立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精神卫生工作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和纠纷,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调整。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康复以及管理具有特殊性,如精神疾病患者求诊往往是通过监护人协助甚至是公安部门强制;患者在发病状态下往往无法理智和合理地做出决策或控制自身行为,因此住院常常需要予以人身约束、隔离等……张立说,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不仅涉及卫生部门,还有可能涉及公安、民政等部门,因此为使患者和社会其他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需要通过立法对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等进行规范。

  此外,精神卫生立法还有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立法的一个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至今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有针对性的防治手段,一旦患病,治愈率低、病残率高。部分患者还可能因病出现难以预料的自杀、自伤或伤人毁物等行为,不仅对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对社会也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正是由于精神疾病的这一特点,预防疾病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张立说,为此,精神卫生立法应突出精神健康教育与预防的内容,以促进公众心理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周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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