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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被摔死责任由谁担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5月29日,阿钟受叶某的委托收购木材。阿钟驾驶汽车在收购阿权的木材时,将车停放在一桥面上,同村的阿华欲搭乘此车到街上购物,遂前来帮忙并与阿钟在车上装木材,阿权在车下装木材。不久,阿华不慎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撞到桥边,再坠落河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阿华之妻及母亲遂以叶某、阿钟、阿权为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承担阿华之死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万元。 

    阿钟辩称:自己是汽车驾驶员不是被帮工人,其受叶某委托收购木材,没有法律上和买卖木材合同负有的装车义务。阿华装木材跌到河里摔死是帮阿权装木材,因为依习惯谁家的木材谁负责装车,受益人是阿权。自己既不是被帮工人,也不是侵权人,对阿华之死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阿权辩称:阿华帮的是阿钟的忙,因为阿钟是收购木材的,又是司机,阿钟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劳动强度同意阿华帮助他的。阿钟把货车停发在桥上,增加了木材搬运的劳动强度和危险性。另外,阿钟开的是报废车,属违章运输,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阿华在装木材时已喝酒,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叶某辩称:我委托阿钟收购木材,已给付运费、劳务费用、阿华是因为要搭车而前来帮忙装木材,自己没有与阿华直接发生任何关系,其死亡的责任只能由阿华自己承担。

    审判:

    此案经定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因在阿钟收购阿权木材装车帮工时坠车重伤而死亡。阿钟在收购木材时以代理叶某的名义行使权利,得到叶某给付的劳务费和运费的报酬。因此,阿钟与叶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和承运木材的法律关系。阿钟将货车停于桥上装木材属承运期间的违章行为,增加了装车人的安全隐患,与阿华被摔死有因果关系。阿钟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应重于被帮工人的责任。叶某、阿权系死者的共同被帮工人,除对被帮工人应承担的责任划分各半承担外,尚应互负连带责任。死者阿华在帮工中因自己的不慎,造成了重大损害,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阿华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6万元,由阿钟承担45%计人民币27000元;阿权和叶某各承担20%计人民币12000元,且互负连带责任。

    释疑:

    审理此案的法官对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作了进一步阐述:本案是一起因在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阿华在司机阿钟收购阿权木材装车帮工时坠车重伤而亡。根据当地收购木材的惯例,将所购木材装车系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阿华在征得阿钟、阿权的同意,义务帮助装车,而司机阿钟、阿权未明确拒绝帮工,又未约定由谁装车,应视为同意帮工。委托司机阿钟收购木材的货主叶某,对司机阿钟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被帮工人的责任,其与木材的主人即户主阿权应为共同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了帮工事故,不是由于被帮工人实施一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属于无过错责任。帮工事故是在帮工活动期间发生的,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阿华与货主叶某、户主阿权之间成立帮工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承担的是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阿钟是以代理叶某收购木材的方式,获得叶某给付劳务费和支付运费的报酬。因此,阿钟不仅与叶某之间存在代为收购木材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承运木材的法律关系。由于阿钟将货车停放于桥面上装运木材,属承运期间的违章行为,对装车人增加了安全隐患,而阿华不慎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撞到桥面的角边,然后再坠入河中身受重伤死亡,与该安全隐患具有因果关系。故阿华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应重于被帮工人的责任,其提出对阿华之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死者阿华作为帮工人在帮工中具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其因自己的不慎造成了重大伤亡,依法可减轻阿钟、阿权及叶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阿华的亲属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与阿华自身过错相适应;判决阿钟承担45%的责任和作为被帮工人阿权、叶某各承担20%的责任是相适应的。     

    提醒:

    在农村的日常生活里,帮工活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帮工是无偿的。但在帮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料不到的事故发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痛苦、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要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就要求在帮工活动中,一方面帮工人应谨慎处理自己所帮忙的事项,另一方面,接受帮工事务的被帮工人则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作者:定南法院 钟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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