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代为签收 程序必须严格
2004年6月14日,被告蔡某与张某、魏某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总价款为23.2万元,约定蔡某向张某、魏某支付10万元首付后提车,余款在一年内每月平均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正常利息计算。该车在使用不久即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据蔡某称,其与张某、魏某多次交涉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蔡某再支付给张某、魏某两万元了结此债权债务。蔡某于2005年6月支付了此两万元,不料现今又遭起诉。
2007年6月14日,原告华星公司向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某偿还所欠原告装载机款、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华星公司诉称其于2007年5月21日与张某、魏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张某、魏某将其对被告蔡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其,其遂于2007年6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此《债权转让协议》寄送给被告蔡某。由于原告华星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其向蔡某寄发的“邮件详单”,一份收件方为他人代收的“查询结果单”,而被告蔡某坚持自己根本不认识代收人。由于邮件投递工作人员并未记录下代收人的基本身份情况,无法查找到代收人,华星公司又不能举证证实蔡某认识代收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华星公司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国务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就规定“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给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而据笔者调查,邮政部门的投递人员在实际投递特快专递的过程中,如遇收件人不在场的情况,只要有人愿意转交,即会把邮件交于此转交人,而转交人仅需签名,至于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很多情况下是不予登记的。而在邮局的投递请单的存根上,投递员却会直接在收件人签章处代签上收件人的姓名。这样一来,邮局所存的“回执详情单”的确收力就基本丧失了。任何人对于不利于己 的邮件,都可以采取通过他人代收的方式归避邮件的送达,由此必然兹生诸多麻烦,进而提高不必要的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再回到本案中,原本是一棕并不复杂的债权转让,只须向债务方通知债权转让事宜之后,剩下的就是欠债还钱之事,不料一个邮政投递过程中的纰漏,导致了如此之大的麻烦,并且要产生数千元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无疑对合法的债权人的经济上和精神上都是一个打击。
好在值得庆幸的是,国家邮政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投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国家邮政总局于2007年9月12日颁布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该行标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5•2•2•5有关快件签收的规定“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代收制度有了须经收件人或寄件人许可这一条,邮件的确收率将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希望邮政部门在邮件投递过程中一定严格按规程办事,多为民着想,把利民、便民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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