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水池溺死邻家幼童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判决]法院认为叶氏夫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欧阳夫妇的儿子小欧年龄不足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严密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欧阳夫妇因离家外出办事,将儿子小欧委托给欧爷爷监护。由于欧爷爷没有对小欧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欧溺死在叶家房前院内水池里,欧爷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欧阳夫妇明确表示自行承担欧爷爷该承担的责任。)。另则叶家在自家院子内建水池,并无过错,院子四周用围墙围住,水池建在院内,已具有安全防护措施。加之我国目前尚无规定农村私宅庭院有何强制建筑标准,叶家在房前庭院内建水池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法院认为叶家无过错,发生小欧溺死在叶家院内水池,系欧爷爷对小欧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故叶氏夫妇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上饶县法院 潘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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