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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水池溺死邻家幼童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欧阳家与叶家系邻居,两家房屋相距近10米,叶家将屋前空地三面砌成约1米高的围墙形成房前庭院,在院子西侧围墙开了一扇门,该门系用木质边料板钉制成的简易篱笆门,可左右移动,无锁和门扣,平时只将简易门拦在出入口处。叶家在该院内挖了1个长约4米、宽约3米、深约1米的水池,池中放养了鲤鱼、鲫鱼、泥鳅等,池周围未再设围护设施。2005年6月4日下午,欧阳氏夫妇俩离家外出到市区办事,其子小欧(2002年1月11日出生)交由欧爷爷看管;后欧爷爷因外出买东西导致小欧脱离监护数小时。同日叶氏夫妇也在外办事不在家。当日下午4时许,欧阳夫妇回家四处寻找小欧,后发现小欧溺死在叶家院内水池中(注:2004年欧阳家的5岁外甥女也曾掉进叶家的水池中,所幸被及时发现救起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欧阳家建议叶家将水池填平,叶家未予理会)。欧阳夫妇认为,虽然自身存在监护责任,但叶家作为水池的使用人、管理人,未对该水池存在的危险尽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小欧被淹死,叶氏夫妇存在重大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叶氏夫妇赔偿各种损失的70%计5万余元。

 

    [判决]法院认为叶氏夫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欧阳夫妇的儿子小欧年龄不足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严密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欧阳夫妇因离家外出办事,将儿子小欧委托给欧爷爷监护。由于欧爷爷没有对小欧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欧溺死在叶家房前院内水池里,欧爷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欧阳夫妇明确表示自行承担欧爷爷该承担的责任。)。另则叶家在自家院子内建水池,并无过错,院子四周用围墙围住,水池建在院内,已具有安全防护措施。加之我国目前尚无规定农村私宅庭院有何强制建筑标准,叶家在房前庭院内建水池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法院认为叶家无过错,发生小欧溺死在叶家院内水池,系欧爷爷对小欧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故叶氏夫妇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上饶县法院 潘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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