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摔下人员属于第三者
发布日期:2009-10-22 作者:阎庆律师
在一个案例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任树勤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由于该车行驶中司机刘玉山未关车门,将乘坐在车内的任树勤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树勤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任树勤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伤。
故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关于任树勤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车上摔下人应属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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