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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完善

发布日期:2009-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执行法院可依据既判力扩张的理论对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主体之外进行扩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者,即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实际上是执行过程中的“揭开公司面纱”。

    从法理上来说,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涉及到判决确定主体之外者的实体权利,有剥夺被追加主体诉权之嫌,这个问题也是认为“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核心依据。有学者据此提出:债权人通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审计,获得了被执行人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后,应立即向该股东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待债权人胜诉之后,对该控股股东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就确保了该控股股东的诉讼权利。

    问题是:股东利用债权人向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再次转移财产,而当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胜诉之时,股东的资产已转移结束,执行法院将再次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所以,对不诚信者,必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才能实现创设“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预期的立法目的。

    那么,被追加主体的权利救济问题通过什么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呢?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权,设立了异议审查制度、申请复议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给予了权利救济途径。但笔者认为,新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改,美中不足之处是未能设立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被追加者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来寻求权利救济,但诉讼权利未能得到真正的行使,如果设立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则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程序公正法理依据缺失就不再存在。被追加者可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为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提供了程序公正的制度保障。因此,期待在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增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程序得以完善。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张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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