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浅析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公诉人员和辩护方人员相互向对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使双方之间对对方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审前未经展示的证据一般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并被采用为有效证据,使控辩双方体察全案,并就达成共识的证据在庭外达成共识,以便集中精力就案件的主要争议问题在法庭上进行充分阐述,协助法庭全面公正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最终达到公正、经济诉讼之目的的制度。

    一、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   

    1.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我国公安、检察机关被赋予强大的司法追诉权,而辩方的诉讼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手段显得相对弱小。而刑事诉讼要求控辩双方掌握的证据都能得到重视.在目前情况下,公诉方庭前移送的证据和庭审中举证有所保留,特别是对于检控难度较大的案件,在被告人不供认、翻供或证据较为单薄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在庭前保留关键证据不复印移送法院,以便在庭上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或在庭审举证时,仅宣读该移送部分,而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则跳过不宣读。上述做法,极大损害了辩护方的质证权和辩护权,易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断。“突袭不利于质询”,证据展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诉讼、辩论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如果能够实现证据庭前展示,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和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公诉方控得丝丝入扣,辩护方辩得有理有节,被告人对指控心服口服,最后达到法律上的认知、认同,才能更好地平衡社会和被告人的利益冲突,这才是诉讼的真谛所在。

    2.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构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后,控辩双方对庭前取得一致认识的事实和证据无需在庭审中进行重复的程式化的举证、质证。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的出示证据,不仅减少了公诉人的工作量,而且大大提高了公诉质量。同时,也使得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减轻了工作量,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控辩双方在庭前充分知晓了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以后,可以突出争论论点,控辩的针对性增强,这样就使庭审繁简得当,被告人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心知肚明,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将大大减少,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一)公正与效率原则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其基本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任何在操作中损害公正和不利于提高效率的做法,都应是禁止的。

    (二)庭前证据展示的程序

    1.庭前证据展示时间

    展示时间,就是证据展示应被确定在哪一阶段或期间内进行的问题。证据展示时间必须与开庭审理时间具有一定距离,笔者认为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至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辩护人可以接触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2.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主持者

    为避免加大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也防止法官审判上的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审理,故提倡证据展示应由书记官在人民法院进行,此时法院仅起到召集、主持的作用。

    3. 庭前证据展示的范围

    对证据展示的范围,主要是由辩护律师对案件调查的局限性及控辩双方各自的职责决定的。证据展示的范围是证据展示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控辩双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包括涉案的物证、书证、证人庭前证言、被害人庭前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均应属证据展示的范围。考虑目前情况下,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的不同,应对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分别作一些特殊规定。第一,对公诉方移交给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外的证据,如果公诉方可能在庭审中运用的,应将其给辩护方;第二,公诉方收集的不准备在法庭上运用的证据,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也应将其展示给对方;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利益权衡原则,为保护更大的利益,对公诉方收集的证据关系到国家、公共利益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案件侦破的,可不进行证据展示。如果辩护方对公诉方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展示的证据持有异议的,且有合理依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最终决定是否将该证据予以展示。

    4.庭前证据展示的主体

    展示主体分为两方。公诉方主体应当是主诉检察官,而辩方主体应当是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辩护律师,而除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是不宜成为展示主体。原因是:其他辩护人不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与职业约束,相反,由于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一定的亲朋关系,往往会不恰当的倾力为其开脱,甚至可能不惜以身试法,如果在开庭前己获悉了案件较全面的证据材料,那么被告人得到这些信息并串供、翻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是必须要防范的问题。

    5.证据展示的方法及效力

    证据展示前,控辩双方应先交换准备展示证据的清单。证据展示时,控辩双方应交替出示证据。证据展示时,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和存在分歧的证据,都应在展示纪要中记明。证据展示结束后,参与证据展示的人员应核对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书记官在证据展示后应制作“展示纪要”,并由双方参加人员签名,一式三份,控辩双方各持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展示纪要”应主要记载公诉方展示的证据目录、辩护方展示的目录、无争议的证据目录、有争议证据的目录、准备出庭的证人名单、例外证据目录及简要说明不展示的理由。

    证据展示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实体处理,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辩护人必须把展示情况全面、无遗漏地通报被告人,充分听取其意见。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展示意见的、有异议的证据展示无效。范秀丽 夏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