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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救助制度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司法理念主旨在于促护社会平等、实现司法公正、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要求全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赢了诉讼却得不到执行,由此,笔者设想,能不能突破司法救助的界限,在执行程序中建立执行救助机制。

    在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强制其履行理论及实践上均无大碍。如果被执行人本身只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明显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就无能为力了。依照法律规定只能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对于申请人而言,情况也千差万别。有些不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影响。而有些执行款项不到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生存,影响到对身体的治疗、对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已没有解决的办法。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也建立一种司法救助制度,对生活特别困难,不依赖执行款可能影响基本生存、生活的申请人,予以救助。这种执行程序中的救助制度可以称之谓执行救助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权利人)又是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其适当资金予以救济、援助的一项特殊的制度。①

    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司法救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立案环节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是法院全部业务工作的开始。既然在立案这一“入口”可以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为什么不能在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即“出口”也建立类似的制度。在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尤其迫切。从背景分析,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日益强盛的财力能为这种制度提供经济上的基本保证。让最困难的群体更多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从政治文明的角度讲,我们国家的执政理念已经从追求稳定向追求和谐转变,建立这样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化解了社会矛盾,防范了潜在的社会风险。否则,政府为之支付的处理成本远比救助机制提供的成本要多。从个体上讲,每个生命都是值的尊重并得到国家保持警惕护的。个体对个体的对抗中,国家是裁判者,但是两者之间一旦出现严重失衡,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国家就要干预,以维护整个社会安定。所以,建立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

    1执行救助是社会救济制度的一种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供养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单项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了困难群众生活若干方面特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增设新的救助制度,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盲区”进行填补。

    例如,在一起因雇佣劳动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中,被雇佣人因故致残,法院判决两名雇主承担责任。但一名雇主下落不明,另一名雇主经济状况窘迫,只有一座房屋,处于偏远山村,法院的执行进入绝境,逼得申请人要火烧被申请人家的房子,被周围邻居劝阻。这部分案件,绝大部分标的并不大,但申请执行人大多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有些甚至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状态。执行款不及时到位,会断绝生活来源,严重影响其应享有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类似这样的案件不是难以执行的情况,而是无法执行,申请人面对胜诉判决书的满腔希望被极度失望浇灭,其寻找司法保护的权利被搁置。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济,也会因为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由而不予解决。因此,设立执行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机制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2、执行中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诸如司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社会缺乏诚信、被申请人恶意逃避、来自党政机关的外部干涉及法院内部执行措施不力等等,但上述原因之外,在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但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而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缠访、闹访、寻死觅活,并向各级领导机关告状,逼迫法院拿出钱来,牵涉了法院大量的物力、人力,演化为社会热点问题,对人民法院工作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在司法制度上给申请执行人以特殊的保护,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腾出人力、物力进行其它案件的执行,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为整个社会增加了和谐之音。

    3、防止执行救助制度的滥用

    设立执行救助的初衷,是为解决申请人的迫切需求,保障其生存权、健康权。但要防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滥用执行救助制度,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影响立法的本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秘密交易,套取该项救急资金;或者申请人将风险责任转嫁给法院,不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一味依赖法院救助;或者被执行人利用这项制度,将其作为逃避债务的一种合法途径,将偿债的责任也转嫁于法院本身。在专项资金的运行过程中,执行救助资金怎样管理、给哪些申请人、不给哪些申请人,都要有严密的制度性规定,以免司法人员滥用这项权利,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方向应该是明确。

法律以权利义务在全社会分配平衡来实现社会正义。现代司法理念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不仅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在形式上享有权利,而且要求其在实践中也向其他人一样,真正获得司法救济途径。执行救助就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必然产物,而不是国家司法人员发慈悲,基于良心同情弱势群体而给予的权宜性的特殊照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补充完善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更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更具有人文色彩的司法救济新机制,是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

注释:

    ①、闵建生,《和谐社会背景下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第70页。

古绍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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