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执行案件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探讨
2007年5月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6月按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甲家按乡俗给付乙家彩礼2万余元钱财;甲与乙同居生活数月后,甲以双方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并要求乙家退还给付的2万余元彩礼;乙家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甲将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乙退还2万余元彩礼。判决生效后,乙一直未履行,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外出务工,甲向法院申请追加乙的父母为被申请人。
【分歧】
针对本案有二种执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判决书已明确是由乙给付,并且乙已经是成年人其债权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其亲属没有义务为其承担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乙方父母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彩礼,是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根据《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理,无论其是否愿意均应退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条明文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这一陋习,索要行为应视为不当得利。无论由谁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索要行为因婚姻关系而存在,行为人往往是女方父母,是索要行为的受益者,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那么其父母的行为明显属不当得利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由谁返还并未区分,返还主体应是实际占有和受益的女方父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但由谁返还并未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索要财物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执行,即只能由女方返还显然不公正,也难以执行。笔者认为,即然《解释》第10条对返还主体未做规定,应广义理解为:无论主体是谁,均应按规定返还,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或实际受益人。因女方父母是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和受益者,其财物的占有和取得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其父母具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三、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符合立法精神,即有利于缓和双方离婚时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杜绝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让借机谋财者无机可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执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视案件情形,可以追加得彩礼方的家属为被执行人。
李杰 谭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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