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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谐理念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0-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经济法 理念 和谐

  内容提要: 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和最高原理,本文之所以取名“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一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契合,二是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相一致。为此本文从法律理念的嬗变入手,对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定位、内涵、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较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制度建设,必须治理市场失灵,消除政府失灵,从而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有序发展。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首先完善经济法制理论,尤其是要对经济法理念有一个科学而深刻的认识。

  一、法律理念的嬗变考察  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意,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

  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商品经济要求自由、个性解放、权利平等。先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便系统、深刻地提出和论证了诸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经济自由放任、自然法学等学说主张,推动了思想解放。人们开始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即个体权利本位的个人主义理念。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的民商法理念。

  19世纪末期,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于是,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干预和调节,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和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反映到法律理念上,即是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法律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整个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体现着个体经济同社会、机会公平同分配、形式同实质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1]

  二、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定位

  《左传》中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20世纪80年代,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改称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2002年中国共产党发出让“社会更加和谐”的号召,2003年又提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如今倡导的“和谐社会”,其中的“和谐”二字不只是指社会的一种状态,更重要的是提示人们从和谐这一角度对社会关系进行思考[2].针对经济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和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3].关于如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从而最终体现社会的实质公平,需要具体解读、认真领会经济法的和谐理念。

  首先,经济法和谐理念是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法学就其研究对象、理论要素和理论渊源而言,是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扬弃和超越,是现代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学既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又跨越多个学科,以经济法的运行和发展为主题而融多学科理论于一体。[4]由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的形成在先,所以,其中反映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共同性和通用性的理论成果,如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授权与控权平衡、经济与社会协调等理论,都可以为后来崛起的经济法学所继承和摄取。

  其次,经济法的制定要有正确的和谐理念作为指导。法的制定是一种合目的性行为,是在一定的法理念指导下进行的。因此,立法者有什么样的法理念,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经济法,其经济法理念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理性,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立法的合理性。毋庸讳言,在我国经济法产生之初,立法者的头脑中尚无现代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他们区分不开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所以当时制定的许多“经济法”,后来就逐渐显现出非经济法的特性,例如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更多体现的是政府部门为自己争权而起草或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谓部门立法,骨子里透着一股管卡压、官民不平等、管理者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和可问责性的精气神。因此目前亟须将人们业已认识到的经济法要求抽象、上升为立法者的理念,以保障今后出台的一系列经济法成为真正体现经济法和谐理念的法。

  最后,经济法的适用、实施也在呼唤经济法的和谐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即使有立法或法条,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但可能达不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而且有时还会走向反面。例如,经济法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期望它们运用权力去管理、调控国民经济,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但是权力往往被用作追求、实现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背离了立法的目的。以煤矿生产为例,我国是世界上采煤死亡率最高的国家,据香港凤凰卫视台报导,每百万吨采煤,我国的死亡人数是3.9人,美国是0.039人,我国是美国的100倍。即使与不发达甚至极不发达的俄罗斯、印度、南非等国相比,我国的死亡率也是他们的十几倍或几十倍。虽然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甚至总书记、总理亲自批示要一查到底,严格追究,决不姑息,但为什么重特大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原因就是某些机构、部门,有法不依,知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党政部门的个别领导参股、入股,捞取非法利益。

  三、经济法和谐理念的阐释

  (一)发展理念的和谐。二战后,发展的时代主题催生了与发展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以及关于发展问题的政治学、文化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分支学科应运而生。“法律与发展研究”也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5].

  经济法作为晚近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己任,体现出很强的发展理念。研究经济法的发展理念,既是对发展理论的丰富,又有利于正确发挥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基于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的经济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2)经济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问题的微观性、个体性调整不同,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从产生时起,经济法就立足于社会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整体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基石。(3)经济法解决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上。经济法的作用是要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重在协调发展,这是它的核心。(4)经济法的使命是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克服社会化大生产运行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整体和谐以及人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

  (二)分配理念的和谐。分配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作为“地球村”的一分子,一方面在社会分配领域面临着世界各国所共有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特定历史时期又在社会分配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因此,中国经济立法在立足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应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对社会财富作出公正的分配。

  具体说来,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为此,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建立一个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高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竞争法制化,扫除公平竞争的障碍,为收入分配公平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在再分配过程中,要通过公共支出、税收和价格等综合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使人们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共享增长的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国家对收入的调控力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此,一是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消除违法收入,必须从源头抓起,通过经济法建立完备的会计审计制度,并加强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执法打击力度。二是运用经济法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三是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国家应通过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财产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适当降低,从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社会分配公平。四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那些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提供物质帮助。

  (三)消费理念的和谐。消费上的无节制是造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曾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的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估算,按照目前的状况,北美洲的人均消费是印度或者中国的20倍,是孟加拉国的60—70倍。如果未来70亿人都按照西方的消费水平来消费能源和资源,人们需要10个地球。[6]实现可持续消费要从适度消费、降低资源消耗和改变消费模式入手。因此,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法律,以生态消费、消费公正为理念,提倡绿色消费,反对各种不合理消费。法规具体主要规定为:(1)节约用水;(2)食用绿色食品;(3)珍惜自然资源,爱护生态环境;(4)在生活中不奢华铺张,崇尚自然,追求经济、简单、实用;(5)注重健康。对于非绿色消费行为,法律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使不良的消费行为最终得到杜绝。

  四、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实现

  经济法制建设要为和谐社会之构建作出贡献,必须在现有基础上,继续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层面。(1)完善市场主体之立法,加强市场主体之社会责任。要求我们尽快修订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加强对公司内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强调公司对职工、中小股东及其他社会相关主体负有明确的社会责任。(2)完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求我们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出台《反垄断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至今,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迫切需要予以修订。此外,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明确区分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有效规制市场垄断,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3)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完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的监管立法;制定产业政策法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改革财税体制,从立法上确立财政法定原则,实现纵向财政关系和横向财政关系的平衡。(4)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这也是经济法的人文精神得以体现、社会得以和谐的重要保证。

  (二)执法层面。(1)在执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要求我们规范执法权运作的程序与权力的实现方式,在扩权与限权中寻找最佳平衡点,达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动态均衡状态。(2)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要求我们运用经济法律责任理念,完善政府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责任政府。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存在一个潜在的命题,即必须有人为“不和谐”负责。

  (三)司法层面。(1)逐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之有效监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经济法之可诉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社会矛盾,并有效解决的重要保证。而且,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社会个体的诉讼监督权,可以有效弥补公权力自身监管之不足,形成完善的权力(利)监督体系。(2)建立小额简易诉讼机制,降低权利救济成本,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集中体现在消费者法领域。目前,由于诉讼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厌诉、息讼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的违法经营。鉴于此,从司法层面上构建一套小额诉讼制度,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四)守法层面。(1)树立每一个主体诚实信用的守法意识。具体而言,对纳税人,在强调纳税权利本位的同时,也要提倡诚信纳税;对消费者,在强调消费者权利本位的同时,也要提倡理性消费等。因为,社会之和谐,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仅仅强调权利,忽视义务,最终必然带来社会的不和谐。(2)尽快构建科学的征信制度,促进国民守法意识之形成。目前,企业和个体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导致银行借贷、房地产开发商谨慎入微等不正常现象,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悖的。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培养国民的守法意识。(3)既要培育“为权利而斗争”的守法精神,也要树立不得滥用权利、理性维权的守法意识。目前,不少消费者、纳税人滥用权利,虚假投诉、虚假诉讼等情形时有发生,这都是和谐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也是与经济法的和谐理念格格不入的。因为它不仅伤害了法律的尊严,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

  注释: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3版,第163页。

  [2]邓伟志:《论和谐社会》,载2005年1月3日《学习时报》。

  [3]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5页。

  [4]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8页。

  [5]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6]左玉辉主编:《环境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30页。(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秦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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