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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法的条、款、项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四章  关于法律条文的条款项问题
 
我国立法内容是以条文形式表达的: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条、款、项、目均应另起一行;条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顺序排列;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目冠以123等。
为了方便执法者和读者正确表述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条、款、项、目,在此,我们作如下解释:根据制定法律的一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条约等以条文形式来说明其内容的,表明“第××条”、“第××条”以下至下一“条”的部分,均为该“条”的内容;“条”中另起一行的不带(一)……内容的,本条就分款,表明“第××条”以后至另起行的部分为“第一款”,以下为“第二款”、“第三款”等等;“款”下表明“(一)、(二)、(三)……”的,为“项”;“项”下为“目”。
3.除法律的名称“法”外,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及“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等。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细则”或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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