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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十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等。
二、行政许可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分为:A,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B,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C,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D,权利性许可和义务性许可。
三、行政确认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如出具《技术鉴定书》等。
四、行政监督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指导的行为。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前提)的行政相对方(对象)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者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一般是公安、海关、医疗卫生等部门;第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或者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威胁,或者其本身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相对方;第三,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第四,行政强制是一种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
1.从行政强制行为调整内容看,行政强制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
①对人身的强制主要措施是: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收容审查、强制履行  等。
②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等。
2.以行政强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①即时性强制措施有: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
②执行性强制措施有直接、间接之分。间接措施为:A,代履行,即行政主体雇人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如房屋搬迁)而强制相对方付缴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B,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A,查封、扣押,B冻结、划拨,C,扣缴、抵缴,D,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七、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资帮助,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
八、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纠纷(纷争),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裁决的种类有:A,损害赔偿裁决,主要是变质食品引起的损害等。B,权属纠纷裁决,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C侵权纠纷裁决,主要是商标、专利、著作侵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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