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110网律师
(JLFD-2006)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建设厅 文件
吉建定字 (2006) 第3号
关于颁发《吉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
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吉林省建设
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工程计价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称“本定额”),现予颁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与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标底、工程预结算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执行本定额的有关规定。
凡在2006年4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及跨年工程2006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均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定额执行,2006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2000年出版的《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JYD—101—2000)、《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JYD—102—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201~211—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301~307—2000)和2004年出版的《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4)、《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YJ—2004)、《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JLJFG—2004)同时废止。
本定额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目 录
一、编制说明…………………………………………………………………………(1)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1)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5)
四、工程类别划分标准………………………………………………………………(6)
五、费用标准…………………………………………………………………………(10)
六、劳务分包工程费用………………………………………………………………(13)
七、附录………………………………………………………………………………(13)
一、编制说明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2.本定额与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配合使用。
3.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
5.本定额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下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或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内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9)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2)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
1、按定额计价的工料单价法的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其中: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定额措施项目费用
注:定额措施项目费用是指措施项目中能直接套用定额子目所计算的费用。
措施费: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的综合单价法的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合价+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直接工程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
四、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1.建筑物
工程类型 |
分类指标 |
单位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工 业 |
单层厂房 |
建筑面积 高 度 跨 度 |
m2 m m |
>4000 >21 >21 |
>2500 >15 >18 |
≤2500 ≤15 ≤18 |
建 筑 |
多层厂房 |
建筑面积 跨 度 高 度 |
m2 m m |
>6000 >21 >27 |
>4000 >18 >2l |
≤4000 ≤18 ≤21 |
民 用 |
公共建筑 |
建筑面积 高 度 宽 度 |
m2 m m |
>7000 >24 >24 |
>4000 >18 >18 |
≤4000 ≤18 ≤18 |
建 筑 |
居住建筑 |
建筑面积 高 度 层 数 |
m2 m 层 |
>6000 >27 >10 |
>4000 >21 >7 |
≤4000 ≤21 ≤7 |
工程类型 |
分类指标 |
单位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
水塔 |
高 度 容 量 |
m t |
>75 >100 |
>50 >50 |
≤50 ≤50 |
构 |
贮水池 |
容 量 |
t |
>1000 |
>500 |
≤500 |
筑 物 |
贮仓 |
高 度 容 量 |
m m3 |
>30 >600 |
>20 >400 |
≤20 ≤400 |
混凝土烟囱 |
高 度 |
m |
>120 |
>80 |
≤80 | |
砖烟囱 |
高 度 |
m |
|
≥50 |
<50 |
说明:
(1)有关名词解释:
①高度: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屋面板顶面的高度(女儿墙不算高度)。
②工业厂房跨度:指承重屋架两端支承柱所在轴线间距离。
③公共建筑宽度:指建筑物纵向外墙轴线间距离。
④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体育馆、纪念馆及类似工程。
(2)以一个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一个单位工程类型、指标不同时以占建筑面积多的指标为准。
(3)超过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等以及小于标准层面积50%的建筑物,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小于标准层面积50%的地下室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和层数;大于标准层面积50%的地下室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不计算高度。
(4)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符合两个指标才能定为该类工程,构筑物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5)多跨厂房在满足建筑面积指标前提下,如跨度之和大于30米为一类,大于24米为二类。
(6)单独承包的金属结构工程、桩基础工程、独立机械土石方工程、轻钢结构工程、地下降水工程、无(有)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工程按土建三类工程取费。
(7)锅炉房按工业厂房标准划定取费类别。
(8)接层工程以接层后总层数或总高度确定取费类别(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9)类似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的类别按公共建筑的标准划分。
(二)、安装工程
1.工艺设备安装:
工程类别 |
标 准 |
一 类 工 程 |
1、台重30t及以上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起重量3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安装 | |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空调系统 | |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 |
5、工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 |
6、热力设备(蒸气量10t/h·台以上锅炉)和附属设备与炉体砌筑 | |
7、1000千伏安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 |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乙炔发生设备 | |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 |
10、煤气发生炉、制氧、制氢设备、制冷量在233KW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气柜、贮罐、冷却塔等 | |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业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 |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金属结构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
工程类别 |
标 准 |
二 类 工 程 |
1、台重30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3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安装 | |
3、蒸发量10t//h·台及以下低压锅炉安装和炉体砌筑 | |
4、1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安装 | |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 |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 |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 |
8、低压空气压缩机、供热(换热)装置、制冷量在233KW及以下的制冷设备 | |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 |
三类工程 |
除一、二类工程外都为三类工程 |
一类工程 |
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工程 |
二类工程 |
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工程 |
三类工程 |
三、四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工程 |
五、费用标准
1.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费率如下(单位:%)
工程类别 计 取 基 数 费用项目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市政工程 | |
道路桥涵 |
管道及其他 |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
环境保护及 文明施工费 |
1.4 |
3.98 |
0.70 |
4.15 |
安全施工费 |
1.1 |
3.74 |
0.54 |
3.38 |
临时设施费 |
1.9 |
6.88 |
1.53 |
9.62 |
专业承包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可按总承包工程的60%计取,安全施工费按上述费率计取。
措施费中的其他项目:
(1)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10元。
(2)材料二次搬运费:按直接工程费0.25%或人工费1.2%计算。
(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用,按照消耗量定额相应标准计算。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5)检验试验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按直接工程费的0.73%或人工费的4.26%计取。
2.企业管理费:(单位:%)
工程类型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
工程类别 |
一 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人工土石方 |
计取基数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10.81 |
10.53 |
10.10 |
69.11 |
64.68 |
56.33 |
32.21 |
工程类型 |
装饰装修工程 |
市政工程 | |||
道路桥涵 |
管道及其他 |
人工土石方 |
机械土石方 | ||
取费基数 |
人工费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直接工程费 | |
费 率 |
64.68 |
9.90 |
66.00 |
32.21 |
6.28 |
(1)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的0.1%计取。其中:一级施工企业(包括所有外省施工企业)直接上缴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财政专户,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截留。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上缴各市、州定额站。 · , ,
(2) 工程排污费:按直接上程费的0.2%或人工费的1.3%计取。
(3) 社会保障费:
① 养老保险费: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② 失业保险费:按人工费的2.44%计取。
③ 医疗保险费:按人工费的7.32%计取。
(4) 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的6.10%计取。
(5) 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
(6) 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1.22%计取。
(7)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4.利润:建筑业行业利润为直接工程费的7%或人工费的50%。
5.税金: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如下(单位:%):
工程所在地 |
市 区 |
县城、镇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计取基数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
税率 |
3.41 |
3.35 |
3.22 |
工程所在地 |
市 区 |
县城、镇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计取基数 |
不含税构件造价 | ||
税率 |
6.60 |
6.48 |
6.24 |
,劳务分包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按人工费50%计取除税金以外的综合费用。税金按规定计入。
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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