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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强奸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7-07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张某本人授权,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强奸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依法具有以下从轻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同被害人讯问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二、被告张某的犯罪行为是冲动所致,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杨某本身对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辩护人注意到在2010年03月18日20时00份-2010年3月18日23时50分侦查人员对本案受害人杨某询问的笔录中第2页中有这样一句:当日中午十一点电话联系。十二点多我睡午觉起来后就发了条短信给张某,告诉他说浑身痛,第3页我跟着张某进入一个房间门口,张某把房间门开了之后,我跟着进去抬头一看发现是一个宾馆的标准间,此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踏进这个门可能会发生什么,但此时受害人并未采取提前自救的方法离开这个房间,而是做到东边那张床上,被害人是有条件并且有能力反抗或自救的,但是被害人没有这样做。并且在被害人杨某和被告人张某的笔录中均可看出二人之前的联系是密切和平凡的且语言中带有暧昧,受害人的行为给被告人一种错觉,一种误导。其自身对该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被 告 人 张 某 已 经 取 得 被 害 人 杨 某的 谅 解,杨 某 亲 笔 书 写 申 请 书,请 求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对 被 告人 张 某 从 轻 处 罚。
综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和悔罪表现,而且其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恳请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以上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姜曙滨
20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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