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政府项目不许垫资施工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山东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发布了通知,严禁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在发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造价的30%,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额支付给建筑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对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将对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查,凡是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一律不予立项。
建设部门对在招投标中要求或承诺带资承包的,一律视为废标;凡工程预付款未足额拨付给建筑企业、工程进度款不落实的,一律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对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凡工程发承包合同未备案,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不许投入使用。
截至今年4月17日,山东已累计清偿2003年以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9.85亿元,占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总额的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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