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新店法庭当天受理此案,法官针对两原告提出的七项赔偿费用逐一进行核实,告知两原告按社会在岗职工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标准错误,应比照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平均工资6599元计算,两原告欣然接受。这样两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由32920.30元变更为24731.30元。8月6日,承办法官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定于9月27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在向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送达法律文书时,承办法官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给他阅读,并详细阐明该解释的相关内容,王青海非常感谢法庭,并要求法庭安排一次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当即安排双方当事人于9月18日上午9时到新店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9月18日上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坐在了一起。承办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化解此纠纷;两原告阐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三被告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庭前调解活动在热烈、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两原告最后表示只要三被告能当庭给付赔偿款16500元,剩余赔偿费用由两原告自己承担。由于三被告对赔偿款16500元的承担比例协商不一致,当天的庭前调解没有成功。9月19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五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办公场所——道桥护镇,与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交换意见。承办法官讲明此案可能的判决结果,两原告的赔偿费用应由被告李厚红、江安元承担,且五标段项目经理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对李厚红、江安元行使追偿权。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欣然接受了法庭意见,表示尽量在开庭前将赔偿款送到法庭。
9月27日,在开庭审理的前一个小时,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来到法庭,给交付了16500元赔偿款,并紧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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