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权利、维护社会和谐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中寻求平衡与和谐
——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集资案办案侧记
2007年8月,我们接待了四川省水利厅的数名退休老干部。老同志称他们于1998年在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集资,总金额达500余万元,共涉及200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所集资金挪用到了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用于319国道乐至段公路的改建工程,2004年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已注销。近十年过去了,老同志们连本带息都没收回,先后有10多名老同志含恨离世。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少将本金收回来。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我们一方面要求老同志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同时抓紧研究这个案子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步结论是:如果采取民事诉讼途径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实现他们的愿望,唯一的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刑事控告,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赃款的退赔实现老同志的债权。承办律师向老同志们出具了代理方案,得到大家的认可后,2007年11月一共172名受害人推举了三名诉讼代表人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到乐至、资阳就319国道乐至段、顺通筑路公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报告》。2007年12月向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递交控告状及相关证据,对该法定代表人提出了刑事控告。之后该案被转到了案发地青羊区公安分局办理。2008年1月警方立案后,直到2008年10月警方才赴丰都将嫌疑人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办案律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不断地与青羊分局和集资人沟通、协调委托人与办案单位的矛盾、调查该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状况、寻求实现委托人最终目的的途径。2008年10月终于促成该法定代表人、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与诉讼代表人签订了《债务确认及转让合同》,并偿还了10万元,关键是该案的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集资人的损失有了从民事诉讼途径追回的希望。
2008年12月,代理人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资阳中院将案件指定给乐至县法院管辖。2009年8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顺通筑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支付欠款。2010年申请强制执行。因为顺通公司修建319国道欠债达5000多万元,均没有执行到位。国家统一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后,将对修建国道所负债务予以补偿,顺通公司也在补偿之列。财政款项下拨后,本案的集资人的所有债权即可以全部实现。
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始终顾全大局、耐心说服,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也没有任何当事人对律师进行投诉,这样的结果令人十分满意。现在我们律师随时关注政府补偿资金拨付动态,尽职尽责,善始善终,力争结局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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