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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初期承袭元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明朝,是由汉人朱元璋建立的,他在朝代建立伊始就打出“拯生民之涂炭,复汉官之威仪”的旗号,以恢复汉制。事实上,明初不管是在上层社会的政治体制,还是下层社会的民俗风气中,都或多或少地保留了元朝的痕迹,而不像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汉承秦制,唐承汉制,宋承唐制,明承宋制”。为了还历史一个本来的面目,对明初期承袭元制的思考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关键词】明朝;元朝;制度承袭
【写作年份】2009年
【中图分类号】K87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673-7225(2009)03-0107-06


【正文】

  一、明代的政治体制

  元朝的政治体制在总体规模上沿循汉制,而在具体结局上又是汉、蒙杂糅的特异政权,给内地带来了一系列在性质上是逆转的落后制度:如世袭的军户匠户制度、驱奴制度、诸王分封制度等等。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缔造,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广袤国土的定型,很大程度上是要归功于元、清两代少数民族统治者的勇于开拓的。这个伟大的功绩,我们无论怎么称颂都是不会过分的。但不能否认的是,每一次少数民族的入主,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他们当时所特有的落后因素,这些落后因素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当时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发展。比如,在元朝的统治下,中国的皇权进一步恶性发展,开始走上了极端化的腐朽、僵化地步,给后来的明统治者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朱元璋以“拯生民之涂炭,复汉官之威仪”为标榜,灭元兴明。在建制上,以承唐、宋为名义,而实际上却继承元朝,将这些落后的制度作为传统的因袭长期保留下来,不过将一些蒙古的名号、制度予以废弃和改易。尊君臣奴在名义上当然已经改变了,但君臣尊卑的差距却一仍元旧。这些都沉重阻滞了中国社会复苏发展的步伐。于慎行所说的“本朝因之,未能复古”,就是这个意思。

  (一)君尊臣卑的统治思想

  元朝时,在堂皇的君臣关系后面,还渗进了使长与世仆,即奴隶主与奴隶这种落后关系的残留形式。传统的君尊臣卑,进一步发展为君尊臣奴。原因非常简单,既然当朝的蒙古权贵都以皇帝的老奴婢为荣,那么,比蒙古人还低二等(元朝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的汉人官僚,其地位真是世仆之不如,还谈上什么大臣的体貌、人格的尊严呢?孔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儒家观念中,历来是十分重视所谓体貌大臣,即皇帝必须给予大臣必要的敬重,照顾他应有的尊严。这个情况到元朝是一大变化,君臣之间在人格上的距离被远远拉大。元末的叶子奇极其推重汉代礼待大臣之隆,而慨乎言“后世之待大臣,直奴仆耳”[2]。明朝人于慎行也一再说到:“三代以下待臣之礼,至胜国极轻,本朝因之,未能复古。”[3]又说:“本朝承胜国之后上下之分太严。”[4]也就是说,皇权的恶性发展至明朝有增无减,这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不说是受到元朝的影响。

  从刑法制度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明初君尊臣卑的恶性发展表现得很明显,即承袭元朝的君尊臣奴思想。薛允明比较了唐律与明律的差异,在《唐明律合编后序》中指出:“唐律于名例之首,即列八议,议请减之后,又继之以官当荫赎。其优恤臣工者,可谓无微不至也。明律俱删除不载,是只知尊君,而不知礼臣。偏已。”钱大昕也指出:“古律有荫减,荫赎,本于周官八议。唐承隋,始著于律。唐、宋相因,莫之或改。明名例律虽载八议之条,乃戒治狱官,勿许引用”[5]。洪武十八年,朱元璋颁行《大诰》。《大诰》是皇帝肆意恣行,法外立法的专制典型。宋朝的士大夫,在人格上基本是独立的,对来自皇帝的征召和任命,可以一再辞免,拒不履任;意见不合,可自行隐退,然后悠游林泉,从事著述。政府还特别创制了提举宫观的闲职,以安置这些告退的高级官僚。朱元璋的态度就不同了。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各自残其左手大拇指,示意不为新朝效命。朱元璋严厉申斥其“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6]。根据朱元璋的指示,《大诰》这本书,“务要家藏人诵,以为鉴戒。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7]。为了保证《大诰》的贯彻执行,朱元璋在颁行《大诰》时曾宣布:“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各加一等。”[8]朱元璋以行酷刑著称,如凌迟、刷洗、称竿、抽肠、剥皮、锡蛇游、挑筋、去指、去膝盖、断手、刖足等等。《明史·刑法志》说:“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虽有意在儆贪儆恶,但同时也在显示与树立君主的绝对淫威。靖难之变,方孝孺守正不屈,明成祖诛其十族。当成组进逼南京时,建文帝的臣僚中,翰林篡修周是修与同僚杨士奇、解缙、胡靖、金幼孜、黄淮、胡俨相约一同守节殉死。然而其他人则都食言而肥,改事成祖,摇身一变,成了新朝的权贵。明朝士大夫的丑陋习性由此产生,可以说,隐忍苟活的奴才性格是由专制者的屠刀训练出来的,这恰恰是继元朝之后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下必然、也是必要的产物。明朝独具特色的厂卫政治皆源于此,官员由对政府负责变为对皇帝个人负责,笔者暂且称之为“奴才政治”,这不能不说是受到元朝君尊臣卑统治思想的影响。

  (二)明代初期的分封制

  明初在分封问题上基本沿袭元制,因此是一个倒退。在这里,我们先简要说一下分封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存在态势。秦废分封,形郡县,既是政治上的一大改革,也是皇族继承上的一个转折,但是它仍来不及创行某种新的制度。汉兴,惩秦孤立而速亡的教训,刘邦在削除异姓王之后,又大封同姓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同姓王的存在势必会威胁到中央的统治。经过景帝、武帝一系列镇压、裁撤的措施之后,他们在政治上已不可能再行分裂,为害中央,而成为一批衣食租税的天潢贵族。西晋时期,分封制度又一次大规模的回潮,引发了八王之乱。在此之后,唐宋的统治阶级在政策上尽量避免对诸王的分封,即使分封也有名无权,尽管唐朝中期出现了安史之乱,但总体来看,分封制度已不再成为威胁政治统治的因素。而元朝这样一个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不免带来了落后的制度,分封制死灰复燃,极大地影响了明初的政治制度。

  明初,朱元璋大封诸子分据全国的要害地区,虽然列爵而不临民,但他们各置有自己的护卫军,又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屯驻边防的军队。“秦、晋、燕、齐、梁、楚、吴、蜀诸国,无不连邑数十,城郭宫室亚于天子之都,优之以甲兵卫士之盛。”[9]燕王朱棣就是利用这些条件,起兵“靖难”,得篡皇位的。篡位之后,他吸取教训,对诸王“防范滋密。兵权尽解,朝堂无懿亲之迹,府僚无转补之阶”[10]。“防闲过峻,法令日增,出城省墓,请而后行。二王不得相见。以至稽留勋爵,吹索百端。国命授柄于权阉,天宗辇货于赃吏。”[11]按规定:“藩王之子,封为郡王,郡王长子袭封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自此以降,凡六等,至其末世,则为奉国中尉,虽十世之外,犹赡以禄,然皆不得与有司之事,不得为四民之业,食租衣税,无所事事。”[12]因此,明朝初期凸显的分封弊端在成祖以后几乎消退,已不再成为威胁政治统治的因素。朝廷的削藩政策,使大部分宗室成员对政治失去兴趣,转而热衷于娶妾生子,求田问舍,导致宗室人口的膨胀。明人王宗沐言,至万历初,宗藩人口,“且数十倍于旧矣”。[13]总的来说,明初分封制对元勋宿将的专横跋扈,可能起过一些震慑作用,但弊端很多:一是造成了政局动荡与社会的不稳定;二是增加了明朝的财政危机。

  (三)行政管理体制

  1.明朝的行政体制改革

  “明太祖初壹海内,仍元制,设中书省,综理机务。其官有丞相、平章、左右丞、参政,而吏、户、礼、兵、刑、工六尚书为曹官。”[14]明初的行政管理体制,仍沿袭元朝旧制,设中书省,统领六部,管理全国一切行政事务;另设有都督府管理军事,御史台职掌监察,统称“三大府”。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掌握地方军政司法事务大权,另设行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关。中书省、都督府以及地方行省、行都督府长官均掌握有比较大的权力。行中书省的内属机构与职官编制,也大致和中书省一致。因为鉴于当时“戎马未息,创夷未苏”的形势,朱元璋并不急于更定元朝官制。元初起时为游牧部落,由军事贵族管理军务民政。“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15]入主中原后,虽“行汉法”,但对勋贵大臣不甚拘束牵制,故相权特重。“统六官,衰百司,佐天子,理万机。”[16]而行中书省丞相,“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7]这种制度的确为大臣专权乱政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这种机构的设置,是与朱元璋所要建立的高度集中权力于中央的国家体制是相矛盾的。洪武九年(1376年)明朝宣布改革行省领导体制后,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在汉族居住地区,明代基本上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其间虽掺有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所占比重不大。

  2.户籍管理制度

  “匠户”是蒙古人在征服中掳获的手工业工匠,被编入特种户籍,是元朝的一个特殊而庞大的阶层,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的社会地位,由政府匠作局专门管理。匠户世代为匠,终身为官府无偿劳动,没有人身的自由,甚至婚配都由官府控制,脱籍迁徙更是决不允许的。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有所发展,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若干种类。军户世代承担兵役。民户则承担钱粮差役,按亩交赋;十六岁到六十岁的成丁,必须按期服役。匠户世代从事官营手工业等。灶户从事官营盐业的生产。军户、匠户、灶户不得随意流动,有事外出也必须使邻里互知。如有死亡逃匿,于原籍递补;私自脱籍者称“逃军”、“逃匠”、“逃灶”,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但是,军户犯人命案件,军事司法机关应会同地方或中央司法机关一同检验:“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追问”。[18]

  3.明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明朝在承袭元制的基础上,根据传统的民族特点,设置了军政合一的边疆管理机构以及土司制、都司制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对维护明朝的君主集权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边疆开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1)对西藏地方事务的管理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对西藏地方事务的办法与元朝的基本的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元朝设置宣政院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这是西藏正式纳入我国版图的开始。元朝还在西藏直接建立地方军政机构,名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属于宣政院,并驻有军队,进行人口调查,派遣繇役,征收赋税。根据喇嘛教在藏族社会盛行的特点,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政教合一制度,设立乌思藏(公元1372年即藏历第六饶迥的水鼠年,明朝在西藏设置了一个叫做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的管理机构)、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明朝还对当时西藏地方最主要的掌握政权者——历任帕木竹巴的第悉赐给诏书、官爵、名号等,使他们受到整个藏区的敬重,此外明朝还给各个教派的著名贤哲、获得成就者赐给名号、诏书 ,给以封赏。[19]所以,西藏不但从元朝起就是我国的正式领土,实行有效的统治,而且明朝时对西藏的管辖还进一步加强了。随着明政府对西藏管理机构设置的加强,西藏地方秩序安定,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西藏喇嘛和官商等来内地贸易者日益增加。藏族通过茶马互市,换取内地的盐、茶、布和丝,促进了藏区的经济进步与汉藏两族间的友好关系。

  (2)管理西南与两广地区诸族的机构

  明朝对广大西南(云南、贵州、四川)以及广东、广西等地的苗、僮、彝、瑶、傣等族的统治机构设置,基本上是沿袭元制的土司制度。根据各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土司机构及职官设置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纳入军事编制的卫、所。这类机构多由少数民族首领任卫、所军官,统领本部族民众,听命于朝廷。其主要职责为朝廷提供兵役,“看守边疆”,其指挥使均由该部族人世袭其职,也被视为土司。第二种是社会经济水平发展较高、接近于汉族地区者,则实行与汉民族地区行政体制类似的机构设置,主要有土府、军民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司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其长官设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知县、土巡检等。这类土职机构官员一般世袭,有的在敕书上写明,有的袭职时需向朝廷申请恩准。第三种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则保留元朝的土司制,任命当地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做土官进行统治。这种类型的机构经“划一”后,主要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五种。

  明朝对土司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包括职位的承袭、进贡、赋税、差役、供输、征调、奖惩等都有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土知府等官属文职,归吏部管理;宣慰使等为武职,归兵部管理。各地土司与明政府有矛盾或引起叛乱时,明政府则把那些地区的土司撤掉,改设由中央派出的流官统洽,这种措施称为“改土归流”。明朝对西南与两广地区诸族的机构设置,将土官纳入国家统一的官制,客观上促进了对民族地区管理的深入和各族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

  (四)宗教管理制度

  明太祖曾经有过一段出家为僧的经历,对佛教自有一种天然的同情态度。但作为一个新王朝的开拓者,他也洞悉佛教内部的诸多弊端,而且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弊端很不利于新王朝统治的稳定。所以,他在重视佛教的同时,也对佛教进行了部分的整理。[20]明太祖对待佛教的态度,可以洪武十四年(1381年)为界,前后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在此以前,主要沿袭元朝的佛教政策,尤其是在洪武五年以前,这种因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这段时间里,他一方面建立大法会,诏谕佛教界的高僧说法,让那些善世、禅师来统治整个佛教界。另一方面,他又修治寺庙,召用僧人,对佛教显得极为重视。自洪武十五年以后,他在全国建立起一整套的佛教管理机构,使佛教的管理衙门化。与此同时,他又裁定了佛教的宗派,开始对佛教实行严厉的整顿。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明朝初期,政府的佛教政策是深受元朝影响的。

  二、明代帝王的丧葬陵寝

  有关明代陵墓的制度,前期的人殉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人殉在传统的汉族王朝中久已绝迹,为什么到明朝又会出现呢? 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元朝制度的影响。李乐《见闻杂记》且直谓“其君后崩逝,不用殉葬,不陈祭器,不作山陵”[21]。然波斯史料的说法则完全不同。“成吉思汗死,以美女四十名殉葬。”[22]瓦撒夫记伊利汗国主旭烈兀(忽必烈之弟)之葬,“依蒙古旧例,掷黄金宝石于墓中,以幼年美女盛饰殉葬”[23]。以此推之,元代皇帝也应是以珍宝美女殉葬的。汉人官僚多不能参与蒙古贵族的许多仪式,对死去的皇帝,只是号哭于大都北郊,送灵柩北去。陵葬制度,他们是并不清楚的。

  “英宗崩,遗命不得以宫妃殉葬。”[24]《国榷》引郑晓、马晋允之言,皆谓英宗停止嫔妃殉葬,是仁明圣德之盛举。(卷三三)足证明初确有人殉制度。“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宗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25]宣宗的惠妃何氏、贤妃赵氏、惠妃吴氏、淑妃焦氏、敬妃曹氏、顺妃徐氏、丽妃袁氏、淑妃诸氏、充妃李氏、成妃何氏都是随宣宗殉葬的枉死鬼。其册文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当明成祖死时,高丽使者正在北京,躬逢丧礼大典。在出殡的前晚,殉葬的三十余名嫔妃由太子出面,邀请她们赴宴践别。在死亡来临的极度哀痛凄切中,自然谁也顾不了丰盛别宴上的珍肴佳味,而是哭声震殿阁。殿堂中早已悬好白绫,下面是踏脚的小木床。她们一个个迫于圣命,登上小木床,以白绫系颈。也有不愿自缢的人,于是太监们就强行动手,将她绞死。宫妃高丽人韩氏,哭着哀求太子,说:我母亲年纪老,希望能把她送回国去。同时哭着对她的乳母金黑说:“娘,吾去!娘,吾去!”话音未绝,踏足的小木床已被太监们蹬翻。宣宗的殉人中,有凤阳人郭爱,入宫才二十一天。她在绝命前写了一首诗,哀惋备至。诗云:“修短有数兮,不足较也。生而如梦兮,死则觉也。先吾亲而归兮,惭予之失孝也。心凄凄而不能已矣,是则可悼也。”[26]英宗这个皇帝,一生无什么善绩可言,但在死前良心发现,召儿子宪宗说:“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无复为。”[27]遂为定制。但有学者认为,“其实,这其中还是有一个过程,应该说是历经了天顺、成化两朝,才最终废去宫嫔殉葬之制。”[28]

  三、明代的社会生活

  在明代学者有关风俗问题的讨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即“风俗溺人,难于变也”。尽管明初朱元璋建立大明帝国以后,力图一洗其弊,革除元代诸多风俗,但元代蒙古人的习俗,也就是明朝人经常提到的“故元遗俗”,还是渗透于明朝人生活与习俗的方方面面。

  (一)具有“胡风”遗俗的服饰

  “明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当活跃的时期,明代社会又是一个富于变化的社会。从服饰文化或风俗来看,明代的服饰也丰富多彩。……这当然只是明代服饰的特点之一,也即新与奇。”[29]但是在厌常斗奇风中,不能不提到当时服饰中恢复“胡风”的倾向。元代末年,江南士人风俗有一股蒙古化的倾向,当时的士人辫发短衣,而且多效仿蒙古人的语言、服饰,以便能在官场上官运亨通。这种习俗,并不限于士大夫,而且其影响及于民间妇女,在语言、服饰、发型、饮食、起居、器用、姓氏等方面,都受到蒙古习俗的影响。据明人何孟春的说法,“这种习俗一直到明代建国以后,还延续了百年有余。”[30]按照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在元朝时,妇人的礼服称为“袍”,这是鞑靼的称谓。其实,汉人称为“团衫”,南人则称为“大衣”。“但在明代,从北京一直到天下各省,都称妇人的礼服为“袍”,说明这一蒙古人的服饰称谓一直沿用到明代。”[31]“又如在海南岛,民间的服饰称谓还保留着蒙古人的语言特色,诸如称小帽为‘古逻’,系腰为‘荅博’,等等。”[32]

  据史料载,元人服饰盛行于明代并被明人广泛使用者,有“比甲”与“只孙”两种。比甲是由元世祖时皇后察必宏吉剌氏所创制,其式样是前有裳无衽,后面之长倍于前面,也无衣领与衣袖,仅用两襻相缀。比甲这种服饰的出现,显然是为了便于弓马生活。明代北方妇女普遍崇尚比甲,将它当成日用的常服,而且稍有改进,织金刺绣,套在衫袄之外。只孙这种服装,《元史》又称“质孙”,也起源于元代。其名是蒙古语,若译成汉语,其意思是说“一色服”。“在元代时,凡是贵臣奉皇帝之诏,就穿只孙进宫,以示隆重。只孙在明代仍被穿用,但仅是军士常服,在明代皇帝的圣旨中,经常出现制造“只孙”件数的记载,显是明证。”[33]当时北京的百姓,每到冬天,男子一概用貂狐之皮,制成高顶卷檐的帽子,称为“胡帽”。妇女也用貂皮裁制成尖顶覆额的披肩,称为“昭君帽”。“此风所及,以致北直隶各府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也互相效仿。”[34]明人田艺蘅认为,明人所戴之帽或所穿之袄,很多还都保留着蒙古人的遗俗,这就是所谓“帽则金其顶,袄则线其腰”。所谓“帽则金其顶”,就是田艺蘅幼时在杭州见到过的小孩所戴的“双耳金线帽”;而“袄则线其腰”,是说明朝人所穿之袄,在腰部有一道线,完全是蒙古人的遗风。再如明代皇帝燕居所服之便装实得自元廷之质孙服与辫线袄,其制上为交领右衽,下为百褶裙,此在元代为帝王官员之常服,明人不谙已灭之宋制,轻效可见之元法,此皆一代风气熏染,不得不如此也。明初很多男子有单耳穿洞戴金耳环的习惯,也是来自元代,常遇春的画像即戴了金耳环。

  (二)语言称谓

  后晋失燕云,河北渐与中原疏离,后遭金灭宋,河北言语风俗大混同于契丹女真,相习既久,遂于北宋汴洛旧音外别为一地方强势音。河北江南,人民悬隔,音韵殊异,若非蒙元以北方为基地统一中国,则北人声口断无成为华夏正音之可能。而明承元俗,乃至于指江南为鸠舌,奉河朔为中州,虽初都于金陵,而必欲另制《正韵》以示自别于吴音者,殆以元代以来北音占全国统治地位既久,不得不承认之也。且《正韵》特一保留入声之《中原音韵》耳。反切或从陆韵,而分韵实从《中原》;入声虽分三套,而清浊仅为具文,徒示与传统尚未脱节耳。其实仍以北音为主体。终明之世,北音大畅,而《正韵》反由于不纯用北音以致束之高阁。

  明代沿袭元代蒙古人的习俗,一般称诸王子为“使长”。[35]弘治年间,在北京的街上,童男童女互相嬉戏聚谈,都不作中华正音,学成一种“鸟兽声音”,含糊咿唔,很难辨别字义,称作“打狗吣”。[36]这种打狗吣一类的语言,显然受到蒙古话的影响,而且其遍布的范围也较广,在北直隶各府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方,都有人互相效仿。在直隶威县,一些快手、民壮骑坐马匹,合打“插儿机”、“紧急鼓”,或者弹“琥珀词”,“殊乖中夏礼义之教”,[37]显然也是受到了蒙古人习俗的影响。

  (三)饮食生活习惯

  在明朝,“诸如设酒则每桌五果、五按、五蔬菜,汤食非五则七,酒行无算,另置酒桌于两楹之间,排列壶盏、马盂,以及把盏,或尊卑行跪礼。”[38]“把盏”、“换盏”,都是一种“胡俗”,也就是元代蒙古人的习俗,在明初尽管已被禁止,却时有人仍然沿用这种礼节。[39]

  明朝人大嗜之白酒,初亦来自蒙元。塞外寒苦,必欲高纯度烈酒以驱风寒,故创此蒸馏之法。明人袭之,蒸馏酒大盛,几欲取代传统之酿造酒。而酿造酒遂退处江南一隅,北人视之以为仅堪调味,故名曰料酒。南京各衙门官员天天摆酒,游宴成风,以致留下一段笑谈。时人何良俊说,“南京各衙门摆酒,吏部是办事的官吏,户部是箩头与揽头,礼部与六科是教坊司官俳,兵部是会同馆马头,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店家,工部是作头,太常寺神乐观道士、光禄寺是厨役。每摆酒一桌,只给银二钱,有些刻薄的人只给一钱半,食品菜肴却要丰备,最终还是苦了店家铺户。”[40]

  此外,明人品茗唯用冲泡,一变宋人煎饮之旧,其亦来自蒙元之习俗。

  (四)民俗

  明代宫中端午节所举行的“龙舟骠骑之戏”,尤其是“骠骑”之戏,实际上就是元代的旧俗。而宫中的翦柳之戏,更是源自胡人的“射柳”之俗。[41]

  以妇女社会交往的拜礼来说,明代民间妇女的礼节,有些就自元代承袭而来。如明代士民家庭中的妇女,平常所行的“伏地顿首”之礼,几乎与男子所行无别,显然沿袭了“故元之习”。[42]

  明代昆曲虽号曰“南遵洪武”,实则亦大赖于《中原》。“南遵洪武”仅见于明末沈璟之口,在其本人亦未见遵行。而李笠翁则将《中原》入声析出单列于三声之后,以为南北曲之通韵。俟清人沈苑宾作《韵学骊珠》,终为曲坛永则,而苑宾之法实即脱胎笠翁耳。可见明代语音,虽在昆腔,亦不免于模拟伧父,遵习北音也。且昆曲定型之初,亦大受益于北曲。魏良辅制曲律,曾师事北地弦索名家,并于书中大赞“冀州调”、“小冀州调”,每申所谓“南人不曲,北人不歌”,其艳羡模仿北曲杂剧之态度甚明也。此非昆腔不足以荡人,乃蒙元百年熏染之审美习惯使然,必欲使昆腔遵北曲之制度而后快也。

  在瓷器制作方面,宋瓷多用单色,而明人尚青花,亦自金元风尚得之。今存之辽金瓷器,多用双色釉者,或黑黄,或黑白,此在南北宋时期初非技术落后不能办者,特无此欣赏习惯耳。而蒙元承辽金,大用波斯釉彩,施诸素胎之上,以成此青花之器。明人生元人之后,亦不觉青花之承自金元,初非华夏正器也。

  四、结语

  明朝初期不管是在上层社会的政治体制,还是下层社会的民俗风气中,都或多或少地保留了元朝的痕迹,这点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该如何评价?应该看到,中华农耕文化较之于游牧文化无疑是先进的,农耕民族热爱土地、固土拒迁、性格温和;游牧民族迁徙不定、逐草而居、性格勇猛、善于骑战,特别是水老草枯之际,他们便南下掠夺,来去无风。农耕人为了保卫家园,只好不断地修建长城,抵挡外族入侵。更为巧合的是,明代长城的路线走向与现在所说的四百毫米等降水量线基本重合,这正好说明长城是中华农耕区与游牧区的边界,它是保护农业经济、保卫华夏文明的防线。农耕和游牧是东亚大陆的两个基本经济文化类型,是中国文明两个彼此交流的源泉。中华文化是两个农耕人和游牧人在长期的既冲突又融合的过程中共同创造的。长城则是实现这个过程的交汇线。笔者认为,随着文化的延续,如果它没有开放性,那么它就缺少一种内在的生命力,这种文化最后很可能要僵死。但是,如果一味得敞开胸怀,毫无区别的全盘接受,可能最后导致的是被同化。因此,相对的封闭性或者说是相对的开放性这种动态的结合构成了中华文化之所以能五千年绵延不断的一个重要内因。

  因此对于明初承袭元制,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地加以否定。明朝的文化,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市民文化之所以如此丰富多彩,当然也包括上层社会的一些政治管理体制(对少数民族的管理)不能不说是受到了元朝的影响,相对的开放性保持了中华文化的内在活力,具有不断地吸收外来文化的一种能力来改造、更新、发展自我。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文化的相对封闭性这一点,因为它是保持我们中华文化独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一点上,明初统治者承袭了元代君尊臣卑的统治思想、分封制度以及人殉制,不可避免使这些落后因素影响到了当时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发展,使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达到了一个较为明显的阶段。当然,明中后期的统治者注意到了这一点,逐渐抛弃了元朝落后的制度,保持了农耕文明的相对封闭性,使明朝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王朝。



【作者简介】
李晓婧,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注释】
[1] 《论语·八佾》。
[2] 《草木子·杂制编》。
[3] 于慎行:《榖山笔麓》卷三《恩泽》。
[4] 于慎行:《榖山笔麓》卷十《谨礼》。
[5] 《十驾斋养新录》卷六《古律有荫减荫赎》。
[6] 《大诰三篇·秀才剁指第十》。
[7] 《大诰三遍·颁行三诰第四三》。
[8] 《御制大诰·颁行大诰》。
[9]《明会要》卷四《诸王杂录》。
[10]《明会要》卷四《诸王杂录》。
[11] 《续文献通考》卷二零八。
[12] 《五杂俎》卷十五·事部三。
[13] 王宗沐:《敬所王先生文集》卷26《江西大志》附《宗学私议》,明万历元年刘良弼刻本。
[14] 《明史》卷109《宰辅年表》。
[15] 《元史》卷85《百官志》。
[16] 《元史》卷85《百官志》。
[17] 《元史》卷91《百官志》。
[18] 《大明律·刑律》。
[19] 清官修:《续文献通考》卷248《四裔考》。
[20] 关于明太祖朱元璋的宗教政策,可参见下列论文与专著:李焯然:《明初的宗教政策》,载林徐典编《学术论文集刊》第3集,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1990年版,第177-206页;陈宝良:《明太祖与儒佛道三教》,载《福建论坛》1993年第5期,第40-46页;何孝荣:《明代南京寺院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21] 李乐《见闻杂记》(卷二)。
[22] 术外尼《世界征服者史》(第一册),第189页。
[23] 多桑《蒙古史》(下册),第140页。
[24] 《明史·礼志十二》(卷五八)。
[25] 《明史·后妃传》(卷一一三)。
[26] 《明史·后妃传》(一一三)。
[27] 《否泰录》。
[28]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32《明宫人殉葬之制》,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53、757页。
[29] 陈宝良著:明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90。
[30] 何孟春:《余冬序录摘钞一》,载沈节甫辑《纪录汇编》卷148。按:相关的探讨,可参见郑克晟《试论元末明初江南士人之境遇》,载《明清史探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31] 张志淳:《南园漫录》卷五《礼服》,民国元年云南图书馆刻本。
[32] 正德《琼台志》卷七《风俗》。
[33] 相关的记载与考证,可参见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4《比甲只孙》,第366页。
[34] 何乔新:《何文肃公文集》卷33《题为禁治异服异言事》。
[35] 史载建文朝都指挥平安,在靖难之役时,兵败于小河,为燕王之兵所俘。燕王朱棣曾问之曰:“小河之役,倘相及何如?”安答道:“臣欲生致使长耳。不然,未可量也。”平安称燕王为“使长”,这是蒙古人习俗在明代语言中的反映。说具陆粲《庚巳编》卷1《平保儿》,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页。
[36] 何乔新:《何文肃公文集》卷33《题为禁治异服异言事》。
[37] 嘉靖《威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
[38] 郎瑛:《七修类稿》卷21《辩证类·酒钱元俗》,第221页。
[39] 黄瑜:《双槐岁钞》卷1《文华堂肄业》,第12页。按:把盏,一意是举杯劝引,这在唐代官场就颇盛行。但元人之“把盏”,显然已与唐代有别,不但需要离席,而且与换盏合在一起。
[40]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2《史》8,第100页。
[41]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1,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25-26页。
[4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3《命妇朝贺》,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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