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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下)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中国经济法模块
  (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随。因此,在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之路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
  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先后涉及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以及企业组织管理等领域,如:《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规实质上是行政法,是适应计划体制的需要而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制度体例均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
  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完成了它的任务之后,我国没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市场经济和市场发育过程失去了许多应有的机会和历史连续性,以致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断代期”。在此期间,由于强烈的赶超愿望及当时流行的经济理论的影响,政府选择了重工业有限发展战略,从而相应形成价格扭曲的宏观政策环境、以计划为基本手段的资源配置制度和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制度,构成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虽然使中国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但是代价却是极其高昂的,不仅“赶英超美”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国民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末处于崩溃边缘,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导致我国经济体制失去了效率和发展动力。
  经济的恶化使中国政府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了反思。1978年底,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开始在国家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国际上,到2005年11月16日为止,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已被43个国家认可。不过,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还从未正式提及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二)中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并“对既有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大刀阔斧地修正,以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日渐形成。”[24]在财政税收方面,《预算法》、《统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先后颁行。产业与计划方面,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金融和价格调控方面,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发展到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价值规律这个“看不见的手”在逐渐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出现,如生产者销售者为追求自身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重视产品质量,欺诈消费者。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的《广告法》,1996年的《拍卖法》,1999年的《招标投标法》等。
 (三)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道路与美、德等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不是作为市场缺陷的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这里一开始国家就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全面担负经济组织管理职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的作用。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不存在经济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经济的运行。
  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才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其产生原因是克服转型期市场的缺陷。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经济本身还处于成长阶段,离真正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它具有转型期市场特有的缺陷,即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换,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价格刚性或受到认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在一些领域,不仅进入壁垒很高,退出壁垒也很高,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场无法调节,因此需要国家在组建、培育市场方面做大量的工作,这也成为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四、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的一般观点市场失灵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了市场失灵,促使国家不得不干预经济,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因此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时,均以“市场失灵”一词来概括。
  杨紫烜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都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其原因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25]张守文教授认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导致市场失效日益加剧使民商法无能为力,因此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真正的经济法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26]李昌麒教授认为,从经济角度看,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朝着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勃起。经济法的功能就是克服市场失灵。[27]综上可知,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市场失灵”说的不足理论与现实的背离
  理解“市场失灵”说,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失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市场失灵定义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是低效率之时的市场运行状态。……如果市场太少、非竞争行为或均衡不存在,市场失灵就可能出现。根本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公共财货和信息的垄断。”[28]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保罗·A·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个是微观市场领域,表现为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不完全信息;另一个是社会分配领域,表现为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却不被社会所接受。”[29]
  从上述对“市场失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前提是有市场的存在,并且市场曾经发挥过主导作用。就此点而言,“市场失灵”说是符合美国经济法产生过程的现实的,但是如果将其与德国及中国经济法产生现实进行对照时,我们会发现学说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德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其市场失灵现象并不明显;中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市场经济尚不完善。
  由于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背离,证明单纯的“市场失灵”说有失偏颇。因此,我们需要以前文所述的美国、德国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为分析对象,重新归纳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前文已经分别分析了美国经济法模块、德国经济法模块、中国经济法模块,并总结了各模块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国家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和限制竞争导致市场的唯利性、滞后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凸显,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引发经济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法由此产生。德国则是因为市场发展速度无法满足其战争需要和迅速崛起的野心,因此政府采用经济法手段强行干预经济。中国经济法则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政府以经济法为手段组建、培育市场和弥补一般市场缺陷。
  可以看出,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中国,其经济法的产生都是因为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具体而言,美国是由于市场调节作用无法发挥,德国则是由于市场调节无法集中经济资源,中国的市场本身还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其市场作用的发挥更容易偏离经济发展轨道。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产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场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国经济法是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模块经济法的产生均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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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潘静成,刘文华,《中国经济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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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寿民,《外国法制史》[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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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16]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69页
  [17]陈兵、宋妍:《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之原因略考》,江汉论坛2004年第10期,第133页
  [18]付美榕著:《美国经济史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19]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20]靳艳:《近代德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因素》,《社科纵横》,2006年第8期,第67页
  [21]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22]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23]张寿民主编:《外国法制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24]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25]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2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2、2729页
  [27]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76页
  [28]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1354页
  [29]Paul A,Samuelson, Willam D,Nordhaus, Economics, McGra-Hill/Irwin,2005,p,161,机械工业出版社原版引进教材,英文版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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