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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特许经营及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下)

发布日期:2010-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未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之前,也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一般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无效情形等方面内容,同时,对特许经营中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在反垄法中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重点作出具体规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在其运作中很容易发生特许人滥用权利的情形,对此立法应予以高度重视,就此把应予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为重点考虑,并尽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持立法的一致性,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对这些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为此,一是要确立判断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定原则,其判断标准有二:①消费者利益原则,即指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在庞大的特许经营体系的任何一个环节中都能获得品质同一的产品;②竞争性原则,即特许经营中限制性条款是为了加强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实力,带动相关市场的竞争性,从而进一步促进和提高竞争机制,真正实现有效竞争,亦即“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二是要明确列举出所要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笔者建议应包括以下行为:①本来是竞争对手的特许人与受许人就竞争产品达成的特许经营协议;②特许人不允许受许人从第三方购买同等质量的产品;③限定受许人只能销售特许人的商品并拒绝指定由受许人提议的其他企业为供货商,且这种限定并非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及维护专营网络的同一性和声誉为目的;④禁止受许人在协议期满且技术秘密已公开的情况下使用该技术秘密;⑤并非出于维护特许经营网络同一性和声誉或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限定受许人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⑥限定受许人必须将其就许可的专利技术所作的后续改进或新应用方法的权利无偿地回授给特许人或其指定人;⑦规定受许人接受与特许经营无关的、实际上并不需要的其他知识产权、设备、产品或服务项目;⑧其他违反合法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特许经营的“适用除外”制度。由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特别是为了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并考虑特许经营与一般商业营销方式的不同,可以在反垄断中规定特许经营的“适用除外”制度,并就其适用条件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特许经营适用除外的条件至少要考虑以下几方面:①主观条件。限制的目的是出于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为了维护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和其商誉。②客观条件。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权益,即这种权益只能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来保护。③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即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利益应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其限制行为不能对市场竞争的根本格局产生不良影响,不得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最终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④没有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措施不能干涉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特别是不能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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