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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存款10余万被盗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0-10-28    作者:110网律师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绵阳市民尚先生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10余万元。不得已,他将涉案银行告上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额损失。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尚先生10余万元。据悉,类似案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的,在绵阳尚属首次。   银行通知 卡上存款被盗
  2009年2月19日,尚先生在绵阳某银行所属的临园路支行的ATM机取款后,卡上尚余109645.12元。两天后,该支行给尚先生打来电话,称其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要求前去对账。经确认被盗10.9万余元。
  尚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侦查发现,尚先生卡内的钱于2009年2月20日、21日被人从ATM机分别以取现或转账的方式取走。同时,警方发现,2009年2月以来,绵阳城区发生数起犯罪分子利用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摄像头及读卡器的方式,以获得受害人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然后复制被害人银行卡,盗取账户上存款的盗窃案件。
  尚先生认为,他的存款被盗是因为银行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利用,自己并无过错,银行理应承担他的全部损失。银行并未同意他的请求。不得已,尚先生将涉案银行告上涪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银行赔偿他的存款损失10960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该款的利息。
  银行辩称 应向罪犯追回
  法庭上,涉案银行辩称,尚先生卡内资金被人取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其资金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根据银行卡的规定,银行信用卡客户对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的保管、使用负有责任,原告卡内资金被取走的交易系使用仅由原告持有的密码进行的行为,原告因对密码保管不善所致卡内资金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银行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对辖内所有网点、ATM机都装有报警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严格按公安部的规定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应通过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追回被盗资金,而非要求银行赔偿。
  尚先生认为,银行的理由并不能证明自助银行交易场所能够有效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法院判决 银行应该全赔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尚先生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存入资金,并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尚先生享有要求银行给付存款的权利,银行负有向尚先生给付的义务。
  审理此案的李法官介绍,根据规定,银行向储户给付存款,既可以向储户本人给付,也可以向其代理人给付。而此案所涉存款并非尚先生本人提取,而是在ATM机上被人取走。银行既未证明取款人使用的是尚先生持有的银行卡,也未证明取款人使用了尚先生设置的密码。即便认可取款人使用了尚先生设置的密码,但仍不能排除取款人使用非法手段复制卡取款的可能,而此时取款人并不享有代理权。
  涪城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支持了尚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尚先生存款损失109607元及该款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马净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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