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诉讼代理人是否应当回避?

发布日期:2010-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原告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王某玲的弟弟。2007年6月,李某夫妇买房时向王某借款3万元。2008年3月,李某归还借款1万元,余款2万元,被告李某书写欠据一张。同年12月18日,原告王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李某偿还所欠借款2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王某提交了被告李某书写的欠据一张,被告李某提交了一份其妻王某玲书写的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李某归还王某欠款2万元,2008年7月”。庭审中,原告王某委托其姐王某玲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被告对原告方代理人王某玲提出了回避申请,理由是:1、王某玲与被告李某现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有利害关系;2、王某玲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对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产生了三种意见:

意见一,王某玲可以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2000年1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从根本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一项重大举措。《若干规定》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应予回避的人员范围规定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回避的对象必须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者与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换言之,人民法院仅有权决定这几类人员回避,并不包括其他代理人。王某玲作为本案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其代理权应当受到尊重。

意见二,王某玲不能作为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应当追加王某玲为本案共同被告。理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 由此可见,回避的对象既包括了“审判人员”,又包括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回避理由进行审查,理由合理合法,即应当准许。本案中的原告方代理人王某玲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买房向原告王某借款3 万元,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王某玲为共同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且表示放弃对王某玲的诉讼主张,则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在案件最终裁判时,将王某玲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从中扣减;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但不放弃对王某玲的诉讼主张,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某玲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意见三,王某玲不能作为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亦无需追加为共同被告。理由是,王某玲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回避对象,人民法院在决定王某玲是否能够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时,不适用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是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规定,对公民王某玲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身份核实时,针对被告李某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王某玲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厉害关系时,当庭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记入笔录即可。王某玲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款纠纷,原告起诉借款人被告李某是毋庸置疑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只需查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如期归还了借款即可,而无须对是否为李某与王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