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应定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1-01-30 作者:110网律师
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那么戴某的猥亵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抢劫行为?从刑法中关于抢劫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状来看,如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就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如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就构成抢劫罪,据此可见猥亵行为并非是刑法意义上的抢劫行为。
三,抢劫罪是基于行为人实施抢劫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从而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也就是说除了被害人被麻药、酒精等药物暂时丧失自由意志外,被害人应意识到自己的财物被劫取而不敢反抗。戴某实施猥亵行为时并未声明抢劫,也未要求被害人留下财物;被害人基于害怕被戴某猥亵,为迅速逃离而将财物扔下,而是基于抢劫不得已留下财物是认定戴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参考条件之一。
那么对戴某采用猥亵行为后进而获取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查明戴某在实施猥亵行为的目的是对其定罪处罚的前提条件。
1,若是为了劫取财物而使用猥亵手段,尽管猥亵手段并非是刑法意义上的抢劫行为,但是行为人基于抢劫的故意而实施,其主客观并没有不统一,应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2,若是纯属为了寻找个人刺激而实施猥亵行为(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但猥亵行为并构成犯罪,可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其将被害人财物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该财物并非是遗忘物和埋藏物,戴某应明白该电脑物权情况,趁物主不在,而秘密窃取,应构成盗窃罪。
3,若不能查明戴某实施猥亵行为的主观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主客观归一的原则,采用从轻原则,认定戴某构成盗窃罪。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利用出售百度网盘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二缓三
- 潍坊昌乐成功辩护开设赌场罪案例
- 青岛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案例
- 潍坊寒亭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民事纠纷,检察院不起诉
- 北京法院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典案例
- 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
- 潍坊市招摇撞骗罪成功辩护案例
- 为电商卖家提供“网络刷单”服务构成虚假广告罪刑事犯罪
- 未通知债权人,千万注册资本变更为两万
- 涉嫌组织卖淫律师介入成功争取变更罪名减轻刑期
- 万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 武汉路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 成功辩护判三年缓刑三年
- 6人轮奸不满14周岁幼女,分别判决四年十个月到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 辩护袭警罪典型案例
- 潍坊高密市帮信罪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