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口盖子丢失,行人掉入其中受伤获赔案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3日傍晚时分,原告孙某在车站乘车时,由于天黑人多,未看清脚下雨水口没有盖子遮盖,一只脚误掉入其中,致使其足部骨折,并有多处擦伤。事后,原告曾多次找市政工程管理处协商此事,均没有结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法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市政工程管理处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国务,最终同意赔偿原告8000余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的范畴,并且是特殊的侵权纠纷。一般的侵权纠纷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本案却是举证倒置,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市政管理处负责一室的市政管理,雨水口自然在其管理范畴之内,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市政管理处必须举证证明井盖的缺失自己并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律师代表原告与市政管理处多番协商,为受害人争取到其应得的赔偿。
作者: 任家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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