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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权势与民心的较量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贾霆律师
一、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
 
刚刚经过换届选举出的大杨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上任不到半个月就遇到了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儿,昨天下午接到了县法院送来的传票,说他们被一个叫施青松的外村人给告了,而且村里还流传着一个不知是真是假的小道消息,说人家施青松有背景,有个表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长呢,这场官司不用打就知道结果了。
村主任杨玉民偏偏不信这个邪。他是没有经过乡里面提名而是群众直接选上台的,新官上任,他烧的第一把火就是收回上届村委低价发包出去的三百亩承包地。因为他上任之前就知道村民对这事意见很大,所以,收回承包地就成了他施政的第一个措施。
可他这么一干,就把承包人给得罪了。一些承包面积较小的散户也就罢了,可那个叫施青松的就不那么好说话了。他虽然家住几十里外,但他这人特别会来事儿,不但跟村干部们关系不错,就是对普通村民也客客气气的,见人三分笑,说话前先敬香烟。他一人就从前任村支部书记杨树林手里承包了一百五十亩林场地。杨玉民这个愣头青不知深浅,竟然一下子把火烧到了他头上。
 
二、承包人一怒告上法庭
 
施青松开始时没想到他会动真格的,以为不过是走走过场,遮一下村民的耳目罢了。见多识广的施青松不慌不忙,趁天黑的时间把车开到了杨玉民和新任村支部书记张丰年的家里,给他们每人卸下了两件“宋河粮液”、三箱“马头牛肉(当地名产)”和五桶“金龙鱼”花生油,临走还跟他们的家人说,这是一点小意思,只要领导高抬贵手,他施青松啥时候都不会忘记领导的好处的。
哪知道第二天早上东西就被送回到了他暂时居住的林场。杨玉民说,没有办法,谁叫我在群众面前夸下了海口呢?我现在是开弓没有回头箭,老表,就算你给我捧场吧,我先谢谢你了!张丰年的话更少,临走拱了拱手说:照顾不周,请多担待。
这样一来,施青松的脸面可就挂不住了。他怎能容忍这两人如此欺负?再说,我有承包合同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可写着呢,“承包期限十年”,今年刚刚是第三年。上面加盖的可是有你大杨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你说收回就收回呀?
于是,施青松一纸诉状把大杨庄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大杨庄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与他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小律师决心为民请命
 
30000元律师费?这在当时的农村可是个不小的数目,要知道,施青松承包村里一百五十亩土地一年的承包费才18000元,这意味着,他要拿出将近两年的承包费去请律师。杨玉民在县城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咨询过,代理这样的案子,律师费不到6000元。律师的计算公式是:每年承包费18000×剩余的八年×4%的收费标准=5760元。
事后一打听,杨玉民才知道:施青松直接跑到省城请了个大牌律师,费用自然不菲了。
大杨庄村民委员会虽然是个集体组织,但前任班子给他们的接班人留下的除了一本记载着十几万元的债务的账本外再无别的财产。要打这场官司,请律师的钱就得村主任杨玉民和支书张丰年自己先掏腰包垫上,他们哪里请得起省城的大律师?
没有办法,两人走进了县城的律师事务所,坐在了我的面前。
我当时还刚刚开始执业,手里案子不多,听两人说是自己花钱为村民打官司,这样的干部哪里见过?于是,我被深深地感动了,经请示所里的领导同意,我只收取了1000元代理费和200元办案交通费,就接下了这个案子。
杨玉民和张丰年两位村干部最关心的是这场官司到底能不能打赢?看到他们忐忑不安的表情,我很理解他们此刻的心情。这个案子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着他们这届班子下一步的施政纲领,影响着他们在群众中刚建立起来的威信!可是,说老实话,我自己对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心里也没有底。我只是感动于他们的无私精神,凭着胸中那点为民请命的豪情,要上法庭为他们尽力拼上一把!
 
四、接案件律师细察案情
 
看完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先审查了村委会保留的那份《农业承包合同》。该合同的第二条明白无误地写着:“承包期限为10年,自1999101日至2009931日”。
于是,我就问杨玉民:村民为什么对村里的土地发包意见这么大?杨说,事情明摆着呢,承包价格低呗。
我又问:怎么个低法?
杨玉民接着给我算了一笔帐:每亩土地的承包金才120元钱,加上种子、化肥和人工开支等投资,每亩不过300元,可种植一茬棉花的收入可达到800元,加上当地麦、棉套种的种植模式,小麦的收入也有600元,这样加起来每亩地的收入是1400元,可净赚1100元,150亩土地大约一年可以盈利165000元,10年呢?
当时县里统计的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过1000元,据说这个数据还是掺了水的。怪不得施青松要不惜血本请律师打官司呢!
我又问道:那为什么把土地承包给一个外村人,而不是包给本村村民呢?
杨玉民看了旁边的张丰年一眼说,你问他吧,他是上届班子里的会计。
张丰年咳嗽了一声说,施青松跟上届的村支部书记杨树林是嫡亲的姨表兄弟。杨树林一个人拍板定下来的事,大家都不敢吭声,我一个小会计胳膊还能拧得过人家的大腿?
那,发包土地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了吗?
都没有。
村委班子开会研究了吗?
没有。支部和村委员会的公章都在杨树林一人手里,咳,我这个会计只是个摆设。
有没有通知村民参加竞标?
呵呵,律师,你说的那都是书本上的东西,俺们农民连听都没有听说过。
初步掌握了这些情况,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是有希望的。最起码,我刚才向他们提出的那些问题,都是法律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过的程序。看来,施青松跟大杨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这份承包合同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听我说出了这个观点,杨玉民和张丰年互相对视了一眼,紧锁的眉头才放松了下来。
 
五、为胜诉寻找突破关口
 
当我携带委托手续到法庭阅卷时,主审这个案件的法官——某民事法庭庭长接待了我。从他几次欲言又止的举止中,我感受到了他在这个案子里承受的压力:一方面,上边好象有人给他打了招呼;另一方面,大杨庄行政村两千多双眼睛都在他背后盯着呢,同时,乡政府也表示支持新的村委会的工作,希望法院秉公审判。这就意味着处理这个案子时如果他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以后的仕途。
他说,你可不要掉以轻心啊,对方请的可是省城的大牌律师。
我淡然一笑,不管是哪里来的律师,代理案子凭的是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而不是名头,我不怕。
庭长说,毕竟是一级一级的水平啊。我不多说了,你好自为之吧。但愿你不要辜负了几千村民的重托。
这句话说得我心头一震:是啊,我的当事人并不只是杨玉民和张丰年两人,而是整个大杨庄行政村两千多村民!这场官司我输不起啊!
顿时,我觉得前面想的太简单了,难道施青松花大价钱从省里请来的律师不了解法律对农业承包问题的规定吗?不,不可能的,看来我想仅凭发包程序有问题就主张合同无效,胜诉的把握性并不是很大。要想绝对胜诉,看来还得再找其它路径。
骑摩托车回所的路上,我一直在琢磨这个问题,以致于在穿过十字路口时没注意到对面的红灯已经亮起,突然警觉时已经到了马路的中央,一辆卡车在尖利的刹车声中停在了我右侧不到70公分的地方。看着司机伸出头冲我骂骂咧咧地喊叫,我才意识到刚才的危险。
交警马上跑过来,冲我要驾驶证。在往外掏本子时,我脑子里突然闪现出一丝亮光:资格,对了,是资格!

六、代理人庭前积极取证
回到所里,我马上给杨玉民打了个电话,问他村里发包的这片土地的所有权是不是村里的?因为我似乎前面听他们总说林场什么的,而当地的林场则是文革时代的产物,实际上早没有了树林,但当地老百姓还一直这么叫。林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比较复杂,有的归乡政府林业站管理,也有的归县农业局管理,很少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
果然,杨玉民说,好象所有权属于乡政府,不过,他也拿不太准,要问一下张丰年书记。
过了一会儿,支书张丰年给我回了电话,他确凿无疑地告诉我:这片土地原是乡里的林场,八十年代林场解散了,土地荒废了好几年。后来,乡政府就以低廉的价格把它承包给附近的几个行政村耕种,大杨庄也承包了三百亩。后来一直作为村里的副业不定期地转包给个人了。
如果这个情况得到证实,那就意味着大杨庄村民委员会不是这三百亩地的所有权人,当然也就没有将其发包的资格!因为相关法规规定,承包人转包土地,必须经过原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
当天下午,在张丰年的带领下,我找到了该乡主管农业的副乡长和林业站、农业站的两位站长,他们不但找出了这宗土地的所有权登记证明,还向我证实:一、政府当初把土地承包给各个行政村的初衷是本着“让利于民”的目的,想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二、大杨庄村委会什么时间把土地转包给施青松等人的,乡政府根本不知情,更不用说同意转包的事了。
应我的要求,他们出具了上面两点的《情况说明》,给我复印了《宗地所有权登记证》,又协调办公室加盖上了乡政府的印章后一并交给了我。
在案件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我还专门到争议的土地上进行了实地观察,并找施青松雇佣的几户农民了解了相关情况。
 
七、法庭上双方激烈论战
 
十几天后,案件在县法院最大的一个审判法庭公开审理。大杨桩行政村派出了七十多名村民代表分乘八辆四轮拖拉机赶到了现场旁听。
我在被告代理人席位上坐了半个多小时,才看到原告的代理律师从外边不慌不忙地进来。此人衣着考究,气度轩昂,果然像个大律师。
果然,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后我代表被告方答辩时,听我说出涉案承包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时,原告的律师脸上浮现出一丝轻蔑的表情。然而,等我又提出被告并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具有发包资格的时候,他脸色变得郑重起来,开始坐直了身子,并从口袋里拿出一支笔,匆匆地记录起来。
接着是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方唯一的一份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那份《农业承包合同》,我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属于无效。
我方向法庭出示了乡政府提供的关于涉案土地的《宗地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原告律师提出乡政府是被告的上级单位,双方有利害关系,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我反驳说,被告只是一个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机关,双方没有利益关系;再说,如果连人民政府的证明都不具有证明力的话,那还有什么证据是可以采信的?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的律师紧紧咬住“合同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还引用了最新出台《合同法》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此,建议法庭作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判决。
我马上对他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两个截然不同概念,“成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有效”,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这个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接着,我引用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论述:承包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承包合同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该转包行为无效。
原告的律师并不认输,他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五条,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提出本合同不但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而且还存在发包主体不适格、发包人徇私舞弊的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的,该转包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或者发包方无权发包和合同一律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它属于无效合同。
这时,“哗……”一片掌声从旁听席上响起,审判长不得不敲起法锤予以制止。
这时,坐在原告席上的杨玉民附耳告诉我,原告的姨表兄杨树林就坐在旁听的席位上。我顺着他示意的方向望了一眼,只见一个体形富态的中年人正在把脑袋一点一点地低下去。
 
八、判决书终还百姓公道
 
半个月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发包主体不合格,且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对合同的效力不能确认。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施青松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2650元,由被告大杨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对这个判决,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事后,我曾就法院判决村委会胜诉却又要它承担诉讼费的问题找法官进行过探讨,他说,作为一个村集体,能要回承包出去的土地还不应该知足吗?区区两千多元的诉讼费,算是给原告找回一点心理平衡吧。这个世上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胜诉要诀:
本案是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这类纠纷的特点之一,是涉及面比较广,一件案件处理的好坏,往往会对其他承包户产生不同的影响;二是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调解难度大。无论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这类案件都不敢有丝毫的大意,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团诉讼和社会矛盾。
接手这个案件时,不但村民委员会觉得相当被动,就是我本人也没有多大把握,几乎是凭着“为民请命”的一腔热血去做这个案子的。但最后的结局则是相当成功的。我认为,这个案件胜诉的要素在于:
1、律师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
为了打赢官司,我几乎做到了全身心的投入,以致于差点出现交通事故。然而就在遇到危险时,我首先考虑的不是个人安危,而是案件的突破点——发包资格。正是这个关键环节,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许是天意,也许是民心所向吧。
2、对法律概念的精准理解。
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相信现在的律师绝大多数已经不再对这两个概念困惑了,然而在《合同法》出台之初,法律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是十分清晰。法律界曾经流传过这么一则笑话:在一个法庭上,某大学的知名法学教授与另外一个省的大腕律师遭遇了。也是就“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理解出现了争议。律师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始有效,一个知名的法学教授连这点都不理解,本律师深表遗憾;教授则反唇相讥: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我的学生经常为此困惑还可以理解,但一个号称“大腕儿”的律师也弄不清楚二者的区别,本教授不仅遗憾,而且感到震惊!故事是不是杜撰的我不知道,但说明了当时业界对这两个概念确实并不是分得很清。然而,我做到了。在对方提出“合同成立”的概念后,我不但马上指出了二者之间有区别,而且反驳对方“成立”未必就当然“有效”,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最后终于获胜。
3、对法律的敬仰和对真理的坚持。
对方的代理人也是律师,而且来头不小;传言对方有很是很深的背景,但是这些因素都没有让我畏惧,没有影响我对案件的信心和对法律、公理的坚守,自始至终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证明,人情并不能大过法律,法官的主流依然是可以相信的。
 
——作者:北京律师  贾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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